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包括了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9:13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归于土地改变挂号的领域,是土地运用权人把土地运用权作为担保产业以确保自己或第三人实行债款的行为。
其意义有以下几点:一是典当人或债款人(即第三人)为了获得借款,以典当人具有的土地运用权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二是土地运用权典当是一种物的权力典当,即在典当期限届满前,典当权人不能实践占有、运用作为借款担保物的土地运用权;三是典当期限届满后,即完成土地运用权典当权时,典当权人能够按法令的规则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其间,变价处分权,是指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以典当物折价优先得到补偿的权力;卖得价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权人以卖得典当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的权力);四是未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
可进行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的规模包含以下内容:
1、以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4、以国家租借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分赞同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6、经过承租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
7、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人赞同典当的荒地(包含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其占用规模内的集体土地运用权须一起典当;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典当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分审阅后方可典当;
10、以共有土地运用权典当的,需经其他共有人赞同后方可典当。
约束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的目标包含以下内容:
1.未依法收取土地证书的不得设定典当。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典当。
3.犁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设定典当。
4.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用地,不得设定典当。
5.所有权、运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产业,不得设定典当。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不得设定典当。
7.乡(镇)、村企业运用的集体土地运用权不得独自设定典当。
8.关于行政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尽管法令上没有明文规则不得设定典当权,在实践工作中,一般不予处理典当挂号。
9.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疆土部分赞同保存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运用者须在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处理典当挂号。
10.应回收的搁置土地不得设定典当。
11.关于一宗土地运用权重复典当的,依照法令的规则:同一宗地能够屡次典当,但屡次典当的典当值总和不得超越该宗地的地价总额,典当次序以处理典当挂号的先后次序为准。
12.依法不得典当的其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