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目的实现后可不可以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58
【案情】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8日,两边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在离婚协议书中,两边约好沈自立婚前购买的江苏省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一套归夏晓芹一切。两边离婚后,夏某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育婴及其他产业处理的内容一起实行结束。后因沈自立回绝将上述房子产权过户给夏某,夏某遂于2005年4月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沈自立实行离婚协议,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过户给原告夏晓芹。
被告沈某一审中的辩论理由为:该房子系其婚前个人产业,其现在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代四口人寓居该房,无其他房子可住,且该房子已于2001年因告贷而设定典当担保,要求追加典当权人为本案第三人,一起决议吊销将该房子送给原告的赠与表明。
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自愿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一套分归原告一切,该约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处理上述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天宁区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判定:沈某于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产权过户给夏某。
沈某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称,依据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夫妻离婚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仅为夫妻共同产业,而本案讼争的房子系上诉人婚前的个人产业。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处置房产的行为,从法令上讲应是赠与,鉴于上诉人现在的经济实力和收入情况,完成该赠与将不可避免地给日子形成晦气,所以上诉人决议吊销该项赠与。
别的,早在2001年3月5日上诉人就以该房子作典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告贷50000元用于家居消费,因而,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典当权人存在法令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典当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过错适用法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夏某辩称,我国法令对离婚时切割个人产业并无禁止性规则,上诉人有权处理其个人房产,故离婚协议对两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的经济收入较好,如果说本案争议的房子是赠与,完成该赠与也并不影响其日子。被上诉人在离婚时一无一切,婚前婚后一切的积储均被沈自立以种种托言用得一尘不染,且被上诉人已负债将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付清,因而上诉人的建议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别的,争议房子虽属典当房产,但这并不阻碍上诉人实行协议,由于典当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已清晰表明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定是正确的,恳求二审保持。
夏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0月28日,两边在婚姻挂号机关处理了离婚挂号。在离婚协议书中,两边约好沈自立婚前购买的江苏省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一套归夏晓芹一切。两边离婚后,夏某即搬出该房,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育婴及其他产业处理的内容一起实行结束。后因沈自立回绝将上述房子产权过户给夏某,夏某遂于2005年4月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被告沈自立实行离婚协议,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过户给原告夏晓芹。
被告沈某一审中的辩论理由为:该房子系其婚前个人产业,其现在经济困难,一家祖孙三代四口人寓居该房,无其他房子可住,且该房子已于2001年因告贷而设定典当担保,要求追加典当权人为本案第三人,一起决议吊销将该房子送给原告的赠与表明。
裁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自愿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一套分归原告一切,该约好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处理上述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契合法令规则,应予支撑。天宁区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判定:沈某于判定发作法令效力之日起15日内将常州市铁道北村一区31-14幢402室房子产权过户给夏某。
沈某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称,依据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夫妻离婚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仅为夫妻共同产业,而本案讼争的房子系上诉人婚前的个人产业。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处置房产的行为,从法令上讲应是赠与,鉴于上诉人现在的经济实力和收入情况,完成该赠与将不可避免地给日子形成晦气,所以上诉人决议吊销该项赠与。
别的,早在2001年3月5日上诉人就以该房子作典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告贷50000元用于家居消费,因而,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典当权人存在法令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典当权人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一审法院过错适用法令,恳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夏某辩称,我国法令对离婚时切割个人产业并无禁止性规则,上诉人有权处理其个人房产,故离婚协议对两边均有约束力。上诉人的经济收入较好,如果说本案争议的房子是赠与,完成该赠与也并不影响其日子。被上诉人在离婚时一无一切,婚前婚后一切的积储均被沈自立以种种托言用得一尘不染,且被上诉人已负债将婚生女儿的抚养费付清,因而上诉人的建议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
别的,争议房子虽属典当房产,但这并不阻碍上诉人实行协议,由于典当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市钟楼办事处已清晰表明同意将该房产过户给被上诉人。一审判定是正确的,恳求二审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