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8:46
【案情】
2014年2月10日,原告刘某和被告某公司签定供销合同两份,约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设备甲和设备乙各一套,价格别离为15万元和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由被告自付运费将设备别离原告处。合同签定后,原告交给定金4万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将设备甲送至原告处,原告出具收货证明,次日通过转账付出被告设备款7万元,余款4万元经被告屡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也没有持续实行设备乙合同,原告以为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两份供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足额付出第一份货款导致其损失商业诺言,故赞同免除没有实行的设备乙合同,但不赞同双倍返还定金。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建议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建立,构成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观定见以为,被告不构成不安抗辩权。被告应于交货日期及时实行两份供销合同,将两套设备送至约好地址,被告至今未实行设备乙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好,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构成不安抗辩权。尽管原、被告签定的两份合同系同一天,但并未约好一起实行。而被告依照合同约好及时将设备甲送至原告处,原告在接纳设备甲后,并未依照约好付清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好,且在被告催要下至今未付出剩下设备款,导致被告有理由以为其损失商业诺言而间断实行设备乙合同,因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则,确定被告的行为契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被告有权间断实行设备乙合同。
一、从理论上讲,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需有依据标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时,负在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能够间断实行合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赞同,也无须通过诉讼或裁定程序。建立不安抗辩权准则的意图在于防备因情况改变导致先实行一方遭受危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在实行期限上往往不一致,怎么维护先给付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不安抗辩权准则的建立能够有用维护合同诺言,避免合同诈骗。
二、从法律上讲,《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则: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三)损失商业诺言;(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从原告不能及时、完整地实行设备甲合同责任中看到了持续实行设备乙合同的风险,契合第三项规则的景象—损失商业诺言,然后有权间断设备乙合同的实行,原告建议免除合同而不是持续实行合同,从必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原告无意持续实行合同,因而法院终究确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2014年2月10日,原告刘某和被告某公司签定供销合同两份,约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设备甲和设备乙各一套,价格别离为15万元和2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由被告自付运费将设备别离原告处。合同签定后,原告交给定金4万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将设备甲送至原告处,原告出具收货证明,次日通过转账付出被告设备款7万元,余款4万元经被告屡次催要至今未付。被告也没有持续实行设备乙合同,原告以为被告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免除两份供销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足额付出第一份货款导致其损失商业诺言,故赞同免除没有实行的设备乙合同,但不赞同双倍返还定金。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建议的不安抗辩权是否建立,构成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观定见以为,被告不构成不安抗辩权。被告应于交货日期及时实行两份供销合同,将两套设备送至约好地址,被告至今未实行设备乙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好,依法应承当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构成不安抗辩权。尽管原、被告签定的两份合同系同一天,但并未约好一起实行。而被告依照合同约好及时将设备甲送至原告处,原告在接纳设备甲后,并未依照约好付清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好,且在被告催要下至今未付出剩下设备款,导致被告有理由以为其损失商业诺言而间断实行设备乙合同,因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安抗辩权,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则,确定被告的行为契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被告有权间断实行设备乙合同。
一、从理论上讲,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只需有依据标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时,负在先实行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就能够间断实行合同,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赞同,也无须通过诉讼或裁定程序。建立不安抗辩权准则的意图在于防备因情况改变导致先实行一方遭受危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在实行期限上往往不一致,怎么维护先给付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不安抗辩权准则的建立能够有用维护合同诺言,避免合同诈骗。
二、从法律上讲,《合同法》第68条明确规则: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三)损失商业诺言;(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从原告不能及时、完整地实行设备甲合同责任中看到了持续实行设备乙合同的风险,契合第三项规则的景象—损失商业诺言,然后有权间断设备乙合同的实行,原告建议免除合同而不是持续实行合同,从必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原告无意持续实行合同,因而法院终究确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