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必须要有合理根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1:46案情:
上海华晖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晖公司)与上海宁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公司)一起建立南京其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昌公司)。2007年3月,华人(我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置业公司)、华人世界出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世界公司)以增资扩股方法成为其昌公司股东,并将公司更名为东庐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庐湖公司)且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改变手续。因华人置业公司与华人世界公司涉嫌抽逃资金而遭到南京市、溧水县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查询,华晖公司于2007年7月要求查阅东庐湖公司自2007年3月18日起一切公司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一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载及相应抉择,东庐湖公司回绝供给。华晖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判
本案经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权力的规则,既要对股东权力予以维护,也要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予以维护。从本案看,根据华人置业公司、华人世界公司与华晖公司、宁国公司签定的《出资协议书》及《出资弥补协议书》约好,华晖公司于2007年7月要求查阅东庐湖公司管帐账簿时,其股东权力已依约由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且东庐湖公司的赢亏与其无关。华晖公司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查处东庐湖公司事实真相,及华人置业公司、华人世界公司将东庐湖公司资金搬运并用于购买相关企业财物为由,要求查阅东庐湖公司管帐账簿。但南京市工商局已于2007年7月16日向华晖公司宣布《关于华人置业公司涉嫌抽逃出资的查询情况阐明》,奉告华人置业公司、华人世界公司已实践出资4086万元、2400万元,经过查询未发现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起,华晖公司未实行协议约好的责任,却仍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东庐湖公司以为其有不正当意图是有合理根据的,也存在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或许,且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力的条件现已成果,故对华晖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两级法院别离作出一、二审判定:驳回华晖公司的诉讼恳求及其上诉。
华晖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华晖公司向东庐湖公司提出查阅公司账册、股东会记载等材料,是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东庐湖公司未能供给满足根据证明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意图不正当且会危害公司利益,且其提出华晖公司在协议实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对公司形成丢失的抗辩并非法定约束股东知情权的理由。别的,华晖公司托付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股东权且不参加公司运营均不能成为阻遏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根据。综上,该院再审判定:吊销原一、二审判定,东庐湖公司应当供给自2007年3月18日起一切公司管帐账簿、一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载及相应抉择供华晖公司依法查询。
分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力,只要在公司有合理根据以为股东有不正当意图且或许危害公司利益景象下,该权力才能够被约束。本案东庐湖公司回绝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根据缺乏。首要,在华晖公司发函要求查阅公司账册、股东会记载等材料时,东庐湖公司于2007年8月1日的回复函中载明,查阅材料是股东的固有权力,不会阻遏正常查询。该回函已标明东庐湖公司是认可华晖公司的股东身份及享有相应权力的。东庐湖公司主张华晖公司查阅公司账册的意图是为了撕毁协议,但并未供给相应根据证明。其次,尽管在2007年3月30日的《出资弥补协议》中约好,华晖公司的股东权力由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公司的运营情况与华晖公司无关,且约好了在必定条件下,华晖公司应无条件转让其股权。但在协议实行过程中,华晖公司没有转让股权,其仍是东庐湖公司的股东。即便华晖公司将股东权托付华人置业公司代为行使,但该托付行为并不能扫除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依法享有的权力。东庐湖公司以华晖公司托付别人行使股东权且不参加公司运营为由,以为华晖公司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没有法律根据。最终,尽管华晖公司在协议实行过程中,未依照约好移送原公司证照、印章、财政账册等材料,存在违约景象,但其违约行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股东的违约行为并不是掠夺股东知情权的法定理由。故东庐湖公司以华晖公司存在违约景象并形成公司丢失为由,约束华晖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亦没有法律根据。综上,对华晖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恳求应当予以支撑。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权益又称净财物,是指公司总财物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本钱公积、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一切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财物中享有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