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遭拒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2:39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发作交通事端之后,应当及时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对事端进行处理。一起投保人还应及时告诉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参加现场勘查,以便保险人承认事端的性质、原因、职责、危害程度及其他理赔事项,终究决议是否归于理赔规模以及怎么理赔事宜。可是,假如投保人在发作交通事端之后,没有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和保险人,而是隔夜报案或许在更晚的时分报案、告诉保险人,应该怎么处理呢?
现在,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一般的的处理办法是严厉依照投保人和保险人缔结的合同(格局合同),即如投保人未能维护事端现场并及时报警、告诉保险人,那么保险人不承当相应的赔付职责。我个人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结的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两边索赔理赔时准则上应依照合同约好处理。可是假如投保人在发作交通事端之后,没有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和保险人,存在合理理由以及不影响保险人对事端的性质、原因、职责、危害程度核实的景象下,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由保险人承当理赔职责。理由是:
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路途交通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则予以记载,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经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受理,并奉告当事人;经核对无法证明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或许不归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统辖的,应当书面奉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则能够看出,当事人未在路途交通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的,经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在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下,未及时报警不影响对事端的处理。从另一个视点来讲,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在事端发作之后实行及时的职责,无非是要到达承认事端的性质、原因、职责、危害程度等事项的意图,那么在不影响保险人完成自己意图的景象下(即存在未实行及时告诉职责,但仍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保险人仍应当实行理赔职责。相反,假如保险人仍以合同约好回绝理赔,那就违反了公正准则。此种情况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有革除保险人职责、加剧投保人职责、扫除投保人首要权力的嫌疑,应确定无效。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存在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下,未及时报警、未及时实行告诉职责不能革除保险人的理赔职责,保险人应当活跃理赔。
现在,针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一般的的处理办法是严厉依照投保人和保险人缔结的合同(格局合同),即如投保人未能维护事端现场并及时报警、告诉保险人,那么保险人不承当相应的赔付职责。我个人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缔结的合同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两边索赔理赔时准则上应依照合同约好处理。可是假如投保人在发作交通事端之后,没有及时告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和保险人,存在合理理由以及不影响保险人对事端的性质、原因、职责、危害程度核实的景象下,应当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由保险人承当理赔职责。理由是:
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路途交通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则予以记载,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经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受理,并奉告当事人;经核对无法证明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或许不归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统辖的,应当书面奉告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则能够看出,当事人未在路途交通事端现场报警,过后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处理的,经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在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下,未及时报警不影响对事端的处理。从另一个视点来讲,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在事端发作之后实行及时的职责,无非是要到达承认事端的性质、原因、职责、危害程度等事项的意图,那么在不影响保险人完成自己意图的景象下(即存在未实行及时告诉职责,但仍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保险人仍应当实行理赔职责。相反,假如保险人仍以合同约好回绝理赔,那就违反了公正准则。此种情况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有革除保险人职责、加剧投保人职责、扫除投保人首要权力的嫌疑,应确定无效。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存在能够核对路途交通事端现实存在的景象下,未及时报警、未及时实行告诉职责不能革除保险人的理赔职责,保险人应当活跃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