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否成立自首存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2:42
自首是指违法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则,自首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交通闯祸罪中自首问题的确定一向存在评论。由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和实践案子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闯祸罪中的适用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违法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准则进行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由此可见,自首的建立需具有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1、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归案之前,出于自己的志愿而主意向司法机关或许个人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操控之下,承受进一步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交通闯祸是否建立自首存在争议】
否结论以为,闯祸后主动报案、维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归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则的行政职责,再次进行自首确定为重复点评。
肯结论以为,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或许一起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这两种职责并不彼此否定和排挤。行政法规则上述职责的意图与刑法规则自首的意图不同,行政法对交通闯祸行为的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次序。而刑法规则自首的依据:一是由于行为人有悔罪体现,特别防备的必要性削减(法令理由);二是为了减轻刑事司法的担负(方针理由)。所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行政职责,并不意味着对自首的否定。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建功的确定规范,不只严厉了确定程序,还清晰了从宽处分的起伏。
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的,由于这种景象契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则,所以应当确定为自首。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交通闯祸后应当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嫌疑人施行的上述行为一起也是实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至于交通闯祸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状况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和从宽处分的起伏。
《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标明,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并照实供述的景象契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则,应当确定为自首。尽管自首行为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则的行政职责有部分相同,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起进行的,不影响对自首行为的定性。
由此可见,交通闯祸罪中建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层次。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发生了交通闯祸案子,供认自己闯祸并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而交通闯祸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状况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和从宽处分的起伏。
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交通闯祸罪中自首问题的确定一向存在评论。由于法令规则的特别性和实践案子的复杂性,自首在交通闯祸罪中的适用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违法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自首准则进行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由此可见,自首的建立需具有两个条件,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1、主动投案。所谓主动投案,是指违法分子违法今后,归案之前,出于自己的志愿而主意向司法机关或许个人供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操控之下,承受进一步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2、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交通闯祸是否建立自首存在争议】
否结论以为,闯祸后主动报案、维护好现场、抢救被害人等行为归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则的行政职责,再次进行自首确定为重复点评。
肯结论以为,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或许一起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这两种职责并不彼此否定和排挤。行政法规则上述职责的意图与刑法规则自首的意图不同,行政法对交通闯祸行为的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次序。而刑法规则自首的依据:一是由于行为人有悔罪体现,特别防备的必要性削减(法令理由);二是为了减轻刑事司法的担负(方针理由)。所以,实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行政职责,并不意味着对自首的否定。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建功的确定规范,不只严厉了确定程序,还清晰了从宽处分的起伏。
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的,由于这种景象契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则,所以应当确定为自首。可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则交通闯祸后应当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违法嫌疑人施行的上述行为一起也是实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对其是否从宽、从宽的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至于交通闯祸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状况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和从宽处分的起伏。
《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标明,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并照实供述的景象契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则,应当确定为自首。尽管自首行为的内容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法规所规则的行政职责有部分相同,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一起进行的,不影响对自首行为的定性。
由此可见,交通闯祸罪中建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层次。交通闯祸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陈述发生了交通闯祸案子,供认自己闯祸并照实供述的,应当确定为自首。而交通闯祸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定为自首,但在量刑时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状况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和从宽处分的起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