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缩短工时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8:36
缩短工时制是指劳作者从事少于规范作业时刻的工时准则。1994年2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员作业业时刻的规则》第4条规则,在特别条件下从事劳作和因特别状况需求缩短作业时刻的,依照国家规则履行。我国现在实施缩短工时制的有四种状况:
(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深重或过度严重的劳作等员工,每日作业少于8小时。依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作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施“四班三作业”的定见》,纺织部分实施“四班三作业”工时准则。依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作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变革工时准则的定见》,化工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施“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作业制和“定时轮番脱离触摸”准则。煤矿井下实施四班6小时作业制。此外,修建、锻炼、地质、勘探、森林砍伐,装卸转移等职业和部分均为从事深重体力劳作,劳作强度高,应依本职业或部分的特色,实施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作业时刻实施缩短1小时。夜班作业时刻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作或作业的时刻。夜班作业改变了正常的日子规则,添加了神经系统的严重状态,因此夜班作业时刻比规范工时削减1小时。
(3)依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作保护规则》,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在每班劳作时刻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食)时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刻添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作时刻内的两次哺乳时刻能够兼并运用。
(4)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则,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作者)实施低于8小时作业日。
(1)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深重或过度严重的劳作等员工,每日作业少于8小时。依据1979年10月《纺织工业部、国家劳作总局关于纺织企业实施“四班三作业”的定见》,纺织部分实施“四班三作业”工时准则。依据1981年6月《化学工业部、国家劳作总局关于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变革工时准则的定见》,化工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施“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作业制和“定时轮番脱离触摸”准则。煤矿井下实施四班6小时作业制。此外,修建、锻炼、地质、勘探、森林砍伐,装卸转移等职业和部分均为从事深重体力劳作,劳作强度高,应依本职业或部分的特色,实施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
(2)夜班作业时刻实施缩短1小时。夜班作业时刻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作或作业的时刻。夜班作业改变了正常的日子规则,添加了神经系统的严重状态,因此夜班作业时刻比规范工时削减1小时。
(3)依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女员工劳作保护规则》,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可在每班劳作时刻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食)时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刻添加30分钟。女员工每班劳作时刻内的两次哺乳时刻能够兼并运用。
(4)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则,未成年工(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作者)实施低于8小时作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