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22:40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3-01-01收效日期:2003-01-01发布部分:江西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正确履行医疗机构营业税方针,标准医疗机构营业税的征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特制定本办法。相关法规: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供给医疗服务和非医疗服务征免营业税,均应按照本办法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系经卫生行政主管部分查看同意,并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颁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确诊、医治的各类医疗机构,包含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详细类别包含:1、归纳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恢复医院;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大街卫生院;3、疗养院;4、归纳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5、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所、卫生站;6、村卫生室(所);7、急救中心、急救站;8、临床查验中心;9、护理院、护理站。第四条医疗机构需求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声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处理条例》进行设置批阅和挂号注册,并由承受其挂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分核定,在执业挂号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法规: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则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则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用这项方针;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获得执业挂号之日起,对其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前述“直接用于改进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是指:1、医疗机构直接用于门诊楼、住院楼等医疗卫生事务用房的补葺、改(扩)建和新建;2、医疗机构直接用于医疗器械、设备的置办;3、医疗机构直接用于医疗科研、技术开发(攻关)费用。第六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协作建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等,其协作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获得的收入应独自记帐,并按照规则交纳营业税。“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及“医疗设备”实施个人承揽(承租)运营,承揽(承租)人有独立的运营权、在财政上独立核算、并定时向发包者或租借者上缴承揽费或租金,应由承揽(承租)人按规则交纳营业税。第七条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查看、确诊、医治、恢复和供给防备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供给药品、医用资料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膳食的事务。确诊、医治是指经过各种查看,运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办法对疾病做出判别和消除疾病、缓解病况、减轻苦楚、改进功用、延伸生命、协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详细项目是指:1、医疗收入。即医疗机构在展开医疗服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包含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查看收入、医治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2、药品收入。即医疗机构在展开医疗服务活动中出售药品所获得的收入;3、其他收入。医疗机构食堂(餐厅)为住院患者自己供给的饮食服务收入、救护车收入。第九条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获得的收入,如租借收入、产业转让收入、训练收入等,凡归于营业税规则的应税收入的,应按照规则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