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6 14:05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就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同时进行约好,夫妻两边离婚时住宅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产业?仍是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产业的准则?以下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具体叙述相关常识。
案情介绍
夫妻协议离婚,在民政部门处理存案。然而在离婚不到半年,男方提出产业切割不公,并以此为由申述要求吊销离婚协议。
男方诉称,其与前妻女方的两套房产系夫妻共同产业,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上述房子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日子,房产实践控制在前妻女方手中,故其以为产业切割对其不公,因而恳求法院吊销离婚协议关于“房子过户至儿子名下”的相关条款。
女方辩称,她与男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对两边均具有法令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产业,两边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抛弃房子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子无偿赠与儿子。因而,在离婚协议书现已处理存案挂号的状况下,男方不能独自吊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许诺。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男方与女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协议内容未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该协议合法有用。该离婚协议书系两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到之协议,现两边婚姻关系已免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实行结束;男方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部分独自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正为由建议吊销的恳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终究,法院判定驳回了男方的诉请。
宣判后,男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理剖析
依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男女两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能够申述。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依据上述规则,经两边合意达到之离婚协议对两边均具有约束力,尽管两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部分提申述讼,可是若缔结协议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其恳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撑,两边仍需依照离婚协议实行各自责任。关于本案而言,在两边处理离婚挂号后,离婚协也现已收效,两边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故男方在无法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吊销景象的前提下,其恳求无法得到支撑。
但还有一种状况是,若两边以离婚为意图签定了离婚协议或产业切割协议,但终究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已签定的离婚协议中的产业切割内容或产业切割协议不认可的,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未收效,并依据实践状况依法对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