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强制监测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07:21
在我国,跟着经济社会不断展开,各种环境问题日益出现,相应的环境损害补偿胶葛很多发作,搜集根据成为处理环境胶葛尤其是经过诉讼程序处理胶葛的要害。而环境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其触及高度的科技布景,[1]因环境问题而发生的损害补偿胶葛也相应地具有杂乱的技能特征,一般当事人很难经过本身力气搜集到这样的科学根据,往往需求借助于专业的监测(判定)组织加以完结。怎么从专业监测组织及时得到实在精确的监测数据以支撑其建议,成为环境损害补偿胶葛处理中对当事人具有输赢决议含义的问题。在此布景下,环境监测组织强制监测职责的立法规则得以发生。 一、有关强制监测职责的立法规则及其理由 环境监测,是指人们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计和展开的环境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性测定的活动。[2]在环境问题的个案处理和司法程序中,环境监测能够理解为对有关根据、因果关系等事项的判定行为。 所谓强制监测职责,是指在环境污染损害补偿胶葛的处理中,环境监测组织根据法令规则所应承当的一种法定职责,即承受胶葛当事人的托付,为其照实供给相关监测数据。强制监测职责初次规则于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今后,现已相继在其他一些立法和文件中得到规则和表现。 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章(法令职责)第87条规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补偿职责和补偿金额的胶葛,当事人能够托付环境监测组织供给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组织应当承受托付,照实供给有关监测数据。”该条款的含义是:(1)环境监测组织强制监测职责的适用规模是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补偿职责和补偿金额的胶葛”。详细规模包含两类胶葛:一是关于是否承当职责以及承当职责巨细的胶葛;二是关于补偿金额的胶葛。(2)监测职责的详细内容为:承受托付,照实供给监测数据。(3)权力主体即前述胶葛中的当事人包含加害人和受害人,在某些情况下,或许还包含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令职责)第89条也规则: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补偿职责和补偿金额的胶葛,当事人能够托付环境监测组织供给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组织应当承受托付,照实供给有关监测数据。” 2009年《环境保护部标准环境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若干定见》第24点指出:对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补偿胶葛,当事人托付环境监测组织供给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组织应当承受托付。该定见是环境保护部的政策性文件。尽管它不是法令法规,但它对之前相关立法规则作了根本总结。在适用规模上,它从固体废物污染”和水污染”扩展到一般的环境污染”,然后扩展了环境监测组织强制监测职责的使用规模。 规则环境监测组织的强制监测职责,一方面是因为环境监测本身具有重要的法令含义。其一,它是施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法。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岗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根底性和前沿性作业。任何环境决议计划都离不开环境监测根底数据的支撑,每一项环境管理办法的好坏胜败都要依托环境监测来验证。[3]环境监测不仅是政府施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法,也是企业展开本身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法。其二,它是加强环境法律的重要根据。我国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而树立的各项环境法律准则和办法(如环境标准、排污收费、总量操控、排污许可证、环境信息揭露等),以及对违法行为的确认和处分(如超支、超总量、超规模排污、违规监测、污染事端等),都触及到技能上的目标、质和量等问题。这些都离不开环境监测供给的技能支撑。其三,它是处理环境胶葛的重要保障。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深刻性、多元性与继续性等特性,导致补偿规模确诊不易或是补偿数额难以核算等缺失。[4]因而,作为专门判定的环境监测就十分必要。环境监测经过环境污染事端的监测和污染胶葛的裁定监测,能够确认环境是否受污染、污染程度怎么、受何种污染物污染等,这就为正确处理环境污染事端和污染胶葛供给了技能根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