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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5:14
我国公民向公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定,有必要契合最高公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则。最高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经过的第6号法释对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问题的规则中作了如下的几点规则:一、请求人请求公民法院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不管其婚姻订立地在我国仍是在外国,公民院都应当受理;
二、假如外国法院是在请求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请求人应当向公民法院供给作出离婚判定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三、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的原爱人是我国公民的,公民法院应当受理,假如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应奉告其请求人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四、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按照上述要求检查作出裁决;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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