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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0:00
      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造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建造局,国务院有关部分建造司(局),有关中心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原《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一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造部
  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修建施工企业技能创新,进步施工技能水平,规范工程建造工法的办理,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定和效果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目标,以工艺为中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能和科学办理结合起来,经过必定工程实践构成的归纳配套的施工办法。
  工法分为房子修建工程、土木工程、工业装置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办理。
  企业级工法由修建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据工程特色开发,经过工程实践使用,经企业安排评定和发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或国务院有关部分(职业协会)、中心办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安排评定和发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引荐,由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安排评定和发布。
  第五条 工法有必要契合国家工程建造的方针、方针和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步施工功率和归纳效益,满意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树立工法办理准则,依据工程特色拟定工法开发方案,定时安排企业级工法评定,并将发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存案。
  第七条 企业应在工程建造中活跃推广使用工法,推进技能创新效果转化,进步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应当催促辅导企业展开工法开发和推广使用,安排省(部)级工法评定,将发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存案,择优引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每两年安排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定,评定遵从优中选优、总量操控的准则。
  第十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遵从企业自愿准则,每项工法由一家修建施工企业申报,首要完结人员不超越5人。申报企业应是开发使用工法的首要完结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应满意以下条件:
  (一)已发布为省(部)级工法;
  (二)工法的要害性技能到达国内抢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选用的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造国家、职业或当地规范的,现已省级及以上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安排的技能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现已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使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四)工法遵从国家工程建造的方针、方针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契合国家修建技能开展方向和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完全完好,包含前语、特色、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害、资料与设备、质量操控、安全办法、环保办法、效益剖析和使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发布的有用期内的国家级工法相同。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工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审阅企业申报资料,择优向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引荐。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只能向赞同该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分申报,同一工法不得一起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申报。
  第十四条 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引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内容不得存在相同。
  第十五条 国家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赞同文件、工法证书;
  (四)省(部)级工法评定定见(包含要害技能的点评);
  (五)建造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使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陈述、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使用的有关相片或视频资料;
  (八)科技查新陈述;
  (九)触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十)技能规范、专利证书、科技效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级工法评定分为方法检查、专业组检查、评委会审阅三个阶段。方法检查、专业组检查选用网络评定方法,评委会审阅选用会议评定方法。
  (一)方法检查。对申报资料完好性、契合性进行检查,契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检查。
  (二)专业组检查。对经过方法检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定专家对工法的要害技能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害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使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定,评定成果提交评委会审阅。
  (三)评委会审阅。评委会分房子修建、土木工程、工业装置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阅、实名投票表决,有用票数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经过审阅。
  第十七条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担任树立国家级工法评定专家库,评定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档及以上专业技能职称,有丰厚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根底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能担任人或大型项目担任人,年纪不超越70周岁。院士、取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和优质工程奖的专家优先选任。
  第十八条 评定专家应坚持公正、公正的准则,严厉依照规范评定,对评定定见担任,恪守评定作业纪律和保密规则,确保工法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国家级工法评定实施专家逃避准则,专业组评定专家不得评定本企业工法。
  第二十条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对审阅经过的国家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住宅和城乡建造部颁布证书。
  第二十二条 住宅和城乡建造部担任树立国家级工法办理和查询信息系统,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担任树立本地区(部分)工法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工法有用期为8年。
  对有用期内的国家级工法,其完结单位应留意技能盯梢,重视创新和开展,坚持工法技能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用期的国家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结单位可从头申报。
  第二十四条 取得国家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结单位、首要完结人员不得改变。未经工法所有权人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公开工法的要害技能内容。
  第二十五条 鼓舞企业选用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新设备,加速技能堆集和科技效果转化。鼓舞契合专利法、科学技能奖赏规则条件的工法及其要害技能申请专利和科学技能创造、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和有关部分应活跃推进将技能抢先、使用广泛、效益明显的工法归入相关的国家规范、职业规范和当地规范。
  第二十七条 鼓舞企业活跃开发和推广使用工法。省(部)级工法主管部分应对开发和使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赞誉。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使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供给虚伪资料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诈骗手法取得国家级工法的,吊销其国家级工法称谓,予以全国通报,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国家级工法。
  企业供给虚伪资料申报国家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诈骗手法取得国家级工法的,作为不良行为记载,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背逃避准则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撤销国家级工法评定专家资历。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拟定省(部)级工法办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造工法办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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