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7:58
事例剖析
员工因清扫卫生发作争论遭到暴力损伤是否确定工伤
【案情简介】
小A是东营市河口区某劳务服务公司员工,差遣到某采油厂护卫队作业。小A与小B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上午7时,小A起床后,看见地上有许多烟头,小B正拿着轿车观后镜整理头发,小A上前问小B,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B扔的,小B供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当天正是小A清扫卫生,小A让小B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清扫了,小B不同意,两人争论起来,小A朝小B背面一拳,小B反身用轿车观后镜砸向小A,打中小A的左眼,继而两人厮打在一起,之后宿舍其他人员赶到,将其两人摆开,并送眼睛受伤的小A去滨州眼科医院医治,确诊为左眼球决裂伤。
2009年3月9日,小A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社保局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小A的工伤确定请求,经查询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则,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确定书,不确定小A的受伤是工伤。小A不服,2009年6月7日向东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行政复议。2009年7月25日,东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以首要现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定决议。经从头查询,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3日又从头作出工伤确定书,小A受伤因清扫卫生与小B起争论后形成的,不在作业场所和作业时刻之内,也不是由于实行作业责任,确定不是工伤。2009年10月23日,小A又向东营市劳作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复议机关2009年11月24日保持了第2次的工伤确定书。小A不服,2009年12月15日到法院申述,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保持复议决议。小A于2010年4月9日,提起行政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3日作出终究行政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以小A受伤场所是在宿舍内,时刻是休息时刻,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的条件驳回小A的上诉,保持原判。
【案情剖析】
本案请求人小A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损伤为由,提出的工伤确定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A的受伤是不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地址由于实行作业责任收到的暴力损伤。
小A向市劳作局两次请求行政复议中,辩称:虽不是在实行单位派出外出巡查、蹲守中与偷盗原油犯罪分子奋斗收到的损伤,但是在实行队上的规章制度,清扫宿舍表里环境卫生,并查看监督室表里环境卫生,也是与作业有着紧密联系,对小B随地乱扔烟头行为进行批评、监督,而遭到小B的不法侵害致伤,应当确定为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确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工伤:其间第(三)项规则,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小A的作业责任是外出巡查。小A的受伤是在员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归于日子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作业责任,而是他们的共同日子需求,最首要的是事发当天是小A值日清扫卫生,后因让小B替自己清扫卫生而发作口角,被小B用轿车后视镜打伤。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查询取证,以及沿海分局对小A同等宿舍的人员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小A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刻是休息时刻,并不是由于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的应当确定工伤的景象,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终究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的决议。河口区人民法院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保持了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书。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河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小乙
员工因清扫卫生发作争论遭到暴力损伤是否确定工伤
【案情简介】
小A是东营市河口区某劳务服务公司员工,差遣到某采油厂护卫队作业。小A与小B同住一个宿舍,2008年5月12日上午7时,小A起床后,看见地上有许多烟头,小B正拿着轿车观后镜整理头发,小A上前问小B,地上的烟头是不是小B扔的,小B供认烟头是自己扔的。当天正是小A清扫卫生,小A让小B把当天的宿舍卫生清扫了,小B不同意,两人争论起来,小A朝小B背面一拳,小B反身用轿车观后镜砸向小A,打中小A的左眼,继而两人厮打在一起,之后宿舍其他人员赶到,将其两人摆开,并送眼睛受伤的小A去滨州眼科医院医治,确诊为左眼球决裂伤。
2009年3月9日,小A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社保局于2009年4月2日受理小A的工伤确定请求,经查询取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则,于2009年5月24日做出工伤确定书,不确定小A的受伤是工伤。小A不服,2009年6月7日向东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行政复议。2009年7月25日,东营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以首要现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为由,撤消了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确定决议。经从头查询,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3日又从头作出工伤确定书,小A受伤因清扫卫生与小B起争论后形成的,不在作业场所和作业时刻之内,也不是由于实行作业责任,确定不是工伤。2009年10月23日,小A又向东营市劳作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复议机关2009年11月24日保持了第2次的工伤确定书。小A不服,2009年12月15日到法院申述,经过法院审理作出行政判决书,保持复议决议。小A于2010年4月9日,提起行政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3日作出终究行政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以小A受伤场所是在宿舍内,时刻是休息时刻,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工伤的条件驳回小A的上诉,保持原判。
【案情剖析】
本案请求人小A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损伤为由,提出的工伤确定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小A的受伤是不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地址由于实行作业责任收到的暴力损伤。
小A向市劳作局两次请求行政复议中,辩称:虽不是在实行单位派出外出巡查、蹲守中与偷盗原油犯罪分子奋斗收到的损伤,但是在实行队上的规章制度,清扫宿舍表里环境卫生,并查看监督室表里环境卫生,也是与作业有着紧密联系,对小B随地乱扔烟头行为进行批评、监督,而遭到小B的不法侵害致伤,应当确定为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确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工伤:其间第(三)项规则,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小A的作业责任是外出巡查。小A的受伤是在员工宿舍内,宿舍应该归于日子区域,搞好室内卫生不是其作业责任,而是他们的共同日子需求,最首要的是事发当天是小A值日清扫卫生,后因让小B替自己清扫卫生而发作口角,被小B用轿车后视镜打伤。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查询取证,以及沿海分局对小A同等宿舍的人员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小A受伤的场所是在宿舍内,时刻是休息时刻,并不是由于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的应当确定工伤的景象,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终究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的决议。河口区人民法院和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保持了河口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决议书。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河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杨小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