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3:29
留置权这专业名词关于一般老百姓来讲或许显得有点生疏,可是咱们在日常日子中遇到的胶葛又与它有着联络。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依据合法占有能够对标的物进行留置。那么,留置权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则在“债款”一节中,但通说以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依据这一规则,首要,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力,其效能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有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能够排他地占有,分配留置物,不只得对立债款人的返还恳求,且得对立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力建议,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款受偿为意图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获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责任超越约好期限时,留置权人能够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款得到悉数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悉数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能就债款的悉数及于留置物的悉数。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款的悉数,而非可切割的债款的一部分。
二是留置权人能够对留置物的悉数行使权力,而非可切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款的切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切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能。只需债款未受悉数清偿,留置权人就能够对留置物的悉数行使权力,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功效。
3、从特点
留置权完成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款而建立,故留置权从归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它们之间构成主从联系:债款为主权力,留置权为从权力。这种从权力为从物权,而非债款。有人以为留置权为从债款,这是对留置权从特点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能的本质特点。留置权的从特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建立以主债款的建立为条件。这是留置权在建立上的特点。留置权是债款人以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为其债款的担保。因此,只需主债款建立,留置权才干建立。如主债款不建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建立;
(2)留置权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这是留置枚在消除上的从特点。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也随之消除:如在主债款人抛弃债款,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景象下,留置权均归于消除;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规模决定于债款的规模。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特点。
就是说,留置权人只需在主债款的规模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剩余部分,留置权人有必要返还受债款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款。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缺乏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款处于相等位置。
4、债款人动产
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产业,是留置权建立及存续的条件条件。因此,债款人没有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款人损失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除。但假如债款人因侵权行为损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从头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款人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能够是直接占有,也能够直接占有,能够是独自占有,也能够是一起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大都国家民法要求只需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牵连联系 债款人的债款与债款人占有的产业须有牵连联系,才干建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常规。
5、无阻碍留置权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建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活跃条件。但假如存在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即便具有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建立。因此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消沉条件。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产业权,应当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其适用,
(2)留置产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产业与债款人所承当的责任相冲突。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建立,债款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款人事有权力。留置权人的权力是留置权效能的最直接表现,是债款人得以完成其债款的根本保证。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归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则,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权按照本法规则留置该产业,以该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
留置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作两次效能,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则在“债款”一节中,但通说以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则:“按照合同约好一方占有对方的产业,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敷衍金钱超越约好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产业,按照法令的规则以留置产业折价或许以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依据这一规则,首要,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力,其效能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有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能够排他地占有,分配留置物,不只得对立债款人的返还恳求,且得对立一般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力建议,其次,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款受偿为意图的物权,不同于用益物权,系以获得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为主要内容的权力。故留置权体;现为一种价值权。当债款人不实行给付责任超越约好期限时,留置权人能够就留置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款得到悉数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悉数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当然具有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能就债款的悉数及于留置物的悉数。它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款的悉数,而非可切割的债款的一部分。
二是留置权人能够对留置物的悉数行使权力,而非可切割的留置物的一部分。所以,债款的切割及部分清偿、留置物的切割等,均不影响留置权的效能。只需债款未受悉数清偿,留置权人就能够对留置物的悉数行使权力,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决定于留置权的功效。
3、从特点
留置权完成时,留置权人有必要确认债款人实行债款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款而建立,故留置权从归于其所担保的债款,它们之间构成主从联系:债款为主权力,留置权为从权力。这种从权力为从物权,而非债款。有人以为留置权为从债款,这是对留置权从特点的误解,无疑否定了留置权物权效能的本质特点。留置权的从特点表现在以下三点:
(1)留置权的建立以主债款的建立为条件。这是留置权在建立上的特点。留置权是债款人以占有债款人的产业为其债款的担保。因此,只需主债款建立,留置权才干建立。如主债款不建立或无效,则留置权当然不能建立;
(2)留置权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这是留置枚在消除上的从特点。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款消除时,留置权也随之消除:如在主债款人抛弃债款,债款人实行了悉数债款,主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等景象下,留置权均归于消除;
(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规模决定于债款的规模。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特点。
就是说,留置权人只需在主债款的规模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大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剩余部分,留置权人有必要返还受债款人,不得用于清偿其他债款。另一方面,当留置物的价值小于主债款价值时,关于缺乏部分,留置权人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无担保债款处于相等位置。
4、债款人动产
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产业,是留置权建立及存续的条件条件。因此,债款人没有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款人损失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除。但假如债款人因侵权行为损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从头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款人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能够是直接占有,也能够直接占有,能够是独自占有,也能够是一起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大都国家民法要求只需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牵连联系 债款人的债款与债款人占有的产业须有牵连联系,才干建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常规。
5、无阻碍留置权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建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活跃条件。但假如存在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即便具有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建立。因此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消沉条件。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产业权,应当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其适用,
(2)留置产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产业与债款人所承当的责任相冲突。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建立,债款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款人事有权力。留置权人的权力是留置权效能的最直接表现,是债款人得以完成其债款的根本保证。
留置权是指当债款人逾期不实行债款时,合法占有债款人动产的债款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归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