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几个问题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8:58
阐明:本文所说的贪婪受贿罪是指贪婪罪和受贿罪两个罪。导言:二零一零年四月因王益贪婪案牵连出两个重要人物,一个是艺人赵薇和一个是央视主持人刘芳香,这两个人的进场自身就有必定的影响,乃至能够说是特别的,而我觉得更特别的是刘芳香的律师所说的:“刘芳香现已把钱退了,不会承当刑事责任”。这句话让我想到了许多问题……一、立案起点:五百到两千我现已发现,紊乱和全部祸患的来源、原因和开展都与各种社会的糜烂的法制有关。——摩莱里1999年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规则贪婪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婪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婪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婪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助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婪手段恶劣、消灭依据、搬运赃物等情节的。1999年8月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附则部分指出,“本规则中的有关违法数额‘不满’,是指挨近该数额且现已到达该数额80%以上”的规则。依据该规则,即4000元。可见,我国一般贪婪罪的科罪规范有两个,即贪婪数额5000元以上是具有一般情节的贪婪行为构成贪婪罪的规范;具有较重情节的,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也构成贪婪罪。可是,无论是刑法的规则仍是高检的司法解说,对贪婪罪的起点数额存在缺点,应该加以修正。首要,贪婪受贿罪的起点数额,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准则。与盗窃罪作比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说,盗窃罪的构成起点数额为500元-2000元。此罪(仅仅主体具有特别身份)在客观方面、片面方面与盗窃罪极为类似,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贪婪罪的起刑点定为5000元(特别情节4000元),就会形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公共资产行为的处分,远远轻于一般盗窃罪的现象,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准则。其次,贪婪受贿罪的构成起点数额恰当下降,有利于有用的遏止贪婪糜烂。因为实践证明,许多严峻的贪婪违法都是从小贪开端,因为屡次得手,才越陷越深,假如将贪婪起点数额恰当下降,贪婪行为被惩治概率就增大,在萌发状态下就可能被消除。2010年03月08日据《听讼网》载,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 “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法撤销刑法中贪婪罪、受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只规则‘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3个层次,” 并主张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贪婪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范作出司法解说:个人贪婪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贪婪数额尽管没有到达上述规范,但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贪婪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贪婪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我赞同蔡宁代表关于修正起点的定见,他觉得起点要进步,我以为他有为自己找托言的嫌疑。而我觉得起点要下降,主张以五百到两千为起点,原因:榜首、贪婪受贿罪是因为利用了职务之便,其职务为中心,说简略一点,这些产业是公家的,你一分钱也没有资历拿走,现在才起点是五百到两千,阐明你现已让你贪婪了一部分,你应该知足了,这个规范与五千比较,核算一下就可知道,全国的将会有多少钱不会放入口袋。所以,有人以为“在贪婪这种违法上,贪婪数额的多少,只要罪重罪轻的边界,没有罪与非罪边界,贪婪一元钱也是违法,这样才有利于反糜烂,有利于削减贪婪案子的发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