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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3:4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行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家期限、补偿方法、补偿规范以及搬家过渡方法、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请求判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担任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 
县人民政府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子拆迁行政判决作业。 
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则,依法实行行政判决责任。 
第四条 行政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五条 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判决请求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子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子的评价陈述; 
(五)对被请求人的补偿安顿计划;(六)请求人与被请求人的洽谈记载;(七)未达到协议的被拆迁人所占比重及原因;(八)其他与判决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请求行政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判决请求书;(二)请求人的身份证明;(三)被拆迁房子的权属证明;(四)请求判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五)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为应当供给的与行政判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到拆迁补偿安顿协议户数较多或所占比重较高的,在受理判决请求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行政判决请求: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判决的; 
(二)请求人或许被请求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到补偿安顿协议后发作合同纠纷的; 
(四)行政判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请求判决的; 
(五)房子现已灭失的; 
(六)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景象。 
对判决请求不予受理的,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 
第九条 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房子拆迁判决请求后,经审阅,材料完全、契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5个作业日内向请求人宣布判决受理通知书;请求判决材料不完全、需求弥补材料的,应当在5个作业日内一次性书面奉告请求人,能够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受理时刻从请求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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