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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房产原值时应分摊的土地价值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8:25
问:某企业购土地6000平方米,价值360万元。在该土地上企业将建造办公楼一幢,对外经营的宾馆及餐饮楼一幢,还有绿洲、鱼池、停车场及路途,办公楼与宾馆楼的宗地容积率均高于0.5.请问核算办公楼与宾馆的房产原值时怎么计入应分摊的土地价值,是依照办公楼与宾馆的实践占地面积分摊部分土地价值,仍是将6000平方米的悉数土地价值按两幢楼的修建面积分摊到房产原值里交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顿残疾人工作单位乡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含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价款、开发土地发作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修建面积的2倍核算土地面积并根据上述规则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照《厦门市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厦地税函[2011]8号)规则,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修建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修建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则,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应按该期(栋)房产修建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修建面积的百分比配比6000平米的悉数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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