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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合伙有什么特征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7:09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同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盈利性安排。那么你知道合伙企业与合伙有什么特征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与单个的天然人和公司法人比较,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建立的法令根底
假如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建立根底,那么合伙便是以合伙协议为建立根底。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安排和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揭露的对外效能,其功用首要是束缚作为法人安排的公司自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的内部法令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能,即只束缚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整体合伙人赞同,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联系、标准合伙人彼此间的权力职责、处理合伙胶葛的根本法令根据,也是合伙得以建立的法令根底,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缔结方法既可所以书面协议,也可所以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则,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选用书面方法。假如合伙人之间未缔结书面方法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力职责联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运营,依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整体合伙人一起出资、一起运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根本职责,也是其获得合伙人资历的条件。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方法丰厚多样,比公司灵敏,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什物、土地运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法出资,而合伙人除了能够上述四种方法出资外,还能够劳务、技能、管理经验、商誉乃至以不作为的方法出资,只需其他合伙人赞同即可。
2.合伙人一起运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纷歧定都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乃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运营行为,而合伙人有必要一起从事运营活动,以合伙为工作和营生之本。若彼此之间无一起运营之意图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相关,也非合伙,如约好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根据约好由一方独立处理运运营务而另一方坐分获利,不参与运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令联系。所以能够说,合伙人之间是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联系,合伙的一些详细准则如竞业禁止等便是根据此而发作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景象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能够不参与合伙企业的运营,不履行合伙业务。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运营行为。
无论是民事合伙仍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意图都是为了盈利,特别是根据合伙企业法建立的合伙企业,归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盈利性行为,是一种盈利性安排。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首要差异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份额和所持股份同享公司获利,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份额同享合伙获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好的其他方法来分配合伙获利,当合伙产业不足以清偿合伙债款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产业来清偿债款,即承当无限职责,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职责清偿悉数合伙债款(不论其出资份额怎么),即承当连带职责。
合伙是一种陈旧的商业安排形状。欧洲中世纪,跟着商品经济的开展,合伙运营日益遍及,合伙方法也得到了新的打破,合伙的集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盈利性法人安排的呈现,但合伙并未因而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运营方法,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方法被确立为一种根本民事准则;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一致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根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敏的运营方法和较强的应变能力,遍及遭到各国法令的注重,已成为现代联合运营所不行短少的方法之一。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简单建立和闭幕。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建立。新合伙人的参加,旧合伙人的退伙、逝世、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形成原合伙企业的闭幕以及新合伙企业的建立。
(2)职责无限。合伙安排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当无限职责。依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职责,合伙企业可分为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的合伙人均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例如,甲、乙、丙三人建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财物赔偿企业所欠债款时,尽管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款,但仍有职责用其个人产业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款,当然此刻丙对甲、乙具有产业追索权。有限职责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一般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职责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负无限职责,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款承当偿债职责,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
(3)彼此署理。合伙企业的运营活动,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合伙人有履行和监督的权力。合伙人能够推举担任人。合伙担任人和其他人员的运营活动,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民事职责。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作的经济行为对一切合伙人均有束缚力。因而,合伙人之间较易发作胶葛。
(4)产业共有。合伙人投入的产业,由合伙人一致管理和运用,不经其他合伙人赞同,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产业移为他用。只供给劳务,不供给本钱的合伙人仅有仅同享一部分获利,而无权同享合伙产业。
(5)利益同享。合伙企业在生产运营活动中所获得、堆集的产业,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本则亦由合伙人一起承当。损益分配的份额,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则;未经规则的可按合伙人出资份额分摊,或均匀分摊。以劳务抵作本钱的合伙人,除还有规则者外,一般不分摊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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