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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的理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9:27

在国外,依据提出逃避是否需求阐明理由,逃避可分为有因逃避和无因逃避两种,前者是指提出逃避请求需求有清晰的理由,后者是指提出逃避请求无需阐明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则了有因逃避,没有选用无因逃避,因而,提出逃避请求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逃避的理由作了清晰规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实行逃避准则的若干规则》(2000)(以下简称《严格实行逃避准则的若干规则》)等相关司法解说的内容,侦办、查看、审判人员等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项及《严格实行逃避准则的若干规则》的规则,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逃避。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联系的人员,包含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为具有本项理由的上述人员与该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或直接的联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办、查看、审判人员等,简单从保护本身或许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动身,歪曲事实、误解法令,然后不公平地处理案子,或许简单使人们对其是否可以公平执法发生置疑,因而应当逃避。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子的裁判者或许承办人,这是现代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
2.自己或许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该景象是指侦办、查看、审判人员等,尽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当事人的近亲属,但他们自己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如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爱情联系。在这种景象下,假如由他们掌管或答应他们参与诉讼活动,就有或许从个人私益动身而不能客观、公平地实行责任和处理案子。因而,具有这一景象的办案人员也应当逃避。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或许诉讼代理人的。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具有各自的诉讼位置,从不同的方面帮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案子。证人具有不行代替性,办案人员假如事前已了解案子状况,应当作为证人参与诉讼活动。在同一案子中,假如他们既作证人,又作办案人员,两种人物难免会发生冲突。相同,担任过本案鉴定人、辩护人或许诉讼代理人的,根据实行法令赋予的特定责任,对案子已构成自己的特定观点并已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若再从事本案的侦办、申述、审判作业,或许会使刑事诉讼活动呈现“承办人个人说了算”的结果,影响对案子的客观、全面、公平的处理,因而,上述人员也应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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