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涵义与主体分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16:00寓意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是指乡村土地承揽人对其依法承揽的土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和必定处置的权力,包含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现在犁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揽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主体
发包方
榜首,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乡村土地,由运用该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民小组发包。
承揽方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由本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揽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揽法》规则,乡村土地采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因而团体中的农户为承揽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可由农人团体外的个别或许单位承揽。
权力内容
依据《物权法》以及《乡村土地承揽法》,承揽经营权人对承揽地享有占有、运用、收益、处置的权力,但承揽经营权的典当遭到严厉约束,因而承揽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农人土地承揽经营权不能典当(但承揽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能够用于典当),《物权法》也明确规则除法律规则的特殊情况外,团体所有的犁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