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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02:12

黑龙江为了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出台了工伤保险管理法令,促进企业发展,保证员工安全。管理法令规则:事业单位依照员工薪酬总额的0.3%至0.5%交纳工伤保险费,未交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由用人单位按新《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法令有哪些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黑龙江工伤保险管理法令
一、工伤保险交纳规范
事业单位依照员工薪酬总额的0.3%至0.5%交纳工伤保险费。
二、未交纳工伤保险处理方法
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与工伤保险,其工伤确定、劳作能力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作出。
三、统筹区工伤保险付出方法
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务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同级财务垫支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四、工伤员工罢工薪规则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
五、员工工伤申请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计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日子来源证明;
3.在校学生的校园证明;
4.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5.子女的公证书;
6.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定论。
六、五级到十级医疗补助金补偿规范
1.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分别为工伤员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自己薪酬;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工伤员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自己薪酬。
2.伤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按每削减1年递减20%的规范付出,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全额的10%付出。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许处理退休手续的,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七、伤残补贴补偿规范
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份额进行;
八、工亡亲属抚恤金补偿规范
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依据统筹区域员工薪酬和日子水平改变等状况做恰当调整;
九、日子护理费补偿规范
日子护理费按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十、交通工伤补偿规范
1.交通事端补偿规范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2.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员工不能取得交通事端补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员工应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事端责任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诉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向事端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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