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如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2:08
根据劳作部1994年12月3日下发的《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方法如下:(1)经劳作合同当事人洽谈一致,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越12个月。作业时刻不满1年的按1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2)劳作者患病或许因公负伤,经劳作鉴定委员会承认不愿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而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按其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一起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薪酬的医疗补助费。患沉痾和绝症的还应添加医疗补助费,患沉痾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添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3)劳作者不担任作业,通过培训或许通过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作业时刻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4)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原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洽谈不能就改变劳作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作者在单位作业的年限,作业时刻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许出产状况发作严重困难,有必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作业的时刻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五种状况,用人单位在免除劳作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