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造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逝世的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稳妥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定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二条的规则,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稳妥组织恳求工伤稳妥待遇补偿。此复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造兵团分院关于因第三人构成工伤逝世的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稳妥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问题的请示2006年8月16日 (2006)新高兵书行示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员工工伤稳妥待遇行政决议上诉一案,触及因第三人构成工伤逝世的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稳妥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的问题,因审理中定见纷歧,特向贵院请示。
一、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兵刚建工师社会稳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永东,男,汉族,35岁,新疆福达交易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建造西街90号1号楼4单元401室。
二、案子的基本状况
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造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阅后,乘坐该局的车回来乌鲁木齐市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作交通事端,构成张秋丽逝世。经交通事端管理部门确定,驾驶员应承当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补偿一次性逝世补助金150,068.8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精力危害补偿金20,000元,算计220,615.8元。张秋丽所在单位向管理中心报送了《工伤确定审请表》,2005年4月1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逝世的工伤确定。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端方己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规则的工伤待遇规范(一次性逝世补助金52,800元、丧葬补助金6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40元,算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付上班伤稳妥待遇的决议。
三、一审判定的理由及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2条规则:“依法应当参与工伤稳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端遭受人身危害,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用人单位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奉告其按《工伤稳妥法令》的规则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劳作者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恳求第三人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说》答记者问时论述:“假如劳作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构成,第三人不能革除民事补偿职责。例如员工因公出差遭受交通事端,工伤员工尽管享有工伤稳妥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者负有职责的第三人仍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以及兵团分院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的新高兵书发〔2005〕4号《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第1条规则:“因第三人侵权补偿与工伤补偿稳妥机制现在在法令上是双管齐下的,一个归于私权领域,一个归于公权领域,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彼此代替”的精力能够确定因第三人侵权构成的工伤,劳作者或许其近亲属除了能够取得民事补偿外,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故判定吊销管理中心的不予补偿的决议。
四、请示的问题及定见
关于工亡亲属在取得高于工伤稳妥待遇的民事补偿后,是否还能够取得工伤稳妥补偿的问题,因为现行的法令、法规、司法解说没有清晰规则,我院审判委员会评论中构成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解说》第12条的规则关于本案所触及的状况并没有清晰规则,《法令》对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怎么赔付也没有触及。而劳作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的《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以下简称《试行方法》)中对因为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补偿有具体规则,即交通事端引起的工伤待遇补偿问题,应当首要依照交通法规处理,交通事端已赔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养费的,工伤稳妥经办组织不再付出相应待遇。《法令》出台后,对《试行方法》的规则没有明令废止。因而,劳作部的旧规则与新法规不相冲突,应持续履行。管理中心根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劳社字〔2004〕67号《关于工伤稳妥几个有关问题的处理定见》、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兵劳社发〔2004〕75号《关于工伤稳妥有关问题的处理定见》是自治区、兵团劳作和社会稳妥局依照《试行方法》第28条的规则作出的,管理中心依照上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上班亡亲属在取得赔付金额高于工伤稳妥待遇的民事补偿后,不再付出相应待遇的决议正确。第二种定见:《试行方法》第28条规则跟着2004年1月1日《法令》的施行,现已废止。依照《解说》第12条规则的精力,受害人从事端方(第三人)取得民事补偿后,还能够依照《法令》第37条规则,向工伤稳妥组织恳求工伤稳妥待遇补偿。黄松有副院长2003年12月9日就《解说》答记者问时有清晰表述。我院的《辅导定见》与《解说》是共同的,表现了维护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力。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观念,但以为因为本案触及当地规范性文件的效能问题,并考虑到往后判定的有用履行,确需进一步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