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16:50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什么
一、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慨念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因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作业人员未尽职守或许未严厉实行责任或许作业严峻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所谓的逃脱,指从拘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许押送途中逃走。
二、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构成
1、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令、规章、准则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办理和正常作业次序。
2、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在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作业人员渎职导致在押人员逃脱,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厉按规章准则行使职权;
(3)未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职务责任;
(4)实行职务责任严峻不负责任;
(5)其他渎职行为;
(6)形成严峻后果。
所谓逃脱,是指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从拘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许押送途中或许审判场所逃走,然后脱离司法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监管,尽管在押但不是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拘押,不能构成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构成违法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在拘押场所、押送途中未按规则采纳有关看守、监管办法;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有逃脱痕迹,不及时采纳有用的防范办法;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时,不及时安排、进行追捕等。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的逃脱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而形成。假如没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许虽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逃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论处。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归于成果犯,只要形成严峻后果时才构成违法,所谓形成严峻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致使多名违法嫌疑入、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脱致使案子的侦办、申述、审判遭到严峻影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等等。
3、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作业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4、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违法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因过于自信形成在押人员逃脱。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确定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确定。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归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则,凡司法作业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构成违法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科罪量刑。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在片面上必出于过错,假如明知某在押人员妄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归于成心,此刻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科罪,假如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许知道其想逃脱但依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本身才能要素容易信任其逃跑不了,成果致使逃跑,构成违法的,则应以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科罪。
三、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处分
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则,“司法作业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是指形成多名重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持续违法,给社会形成特别严峻的损害等等。
立案规范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办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或许判处或许现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2)3次以上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或许一次致使3名以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今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等,或许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景象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2005年12月29日颁行):
(十)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不实行或许不仔细实行职责,致使在押(包含在拘押场所和押送途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或许判处或许现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2、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3人次以上的;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今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等,或许持续违法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景象。
量刑规范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是指形成多名重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持续违法,给社会形成特别严峻的损害等等。
一、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慨念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因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作业人员未尽职守或许未严厉实行责任或许作业严峻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所谓的逃脱,指从拘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许押送途中逃走。
二、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构成
1、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令、规章、准则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办理和正常作业次序。
2、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在违法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作业人员渎职导致在押人员逃脱,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厉按规章准则行使职权;
(3)未实行或许未彻底实行职务责任;
(4)实行职务责任严峻不负责任;
(5)其他渎职行为;
(6)形成严峻后果。
所谓逃脱,是指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从拘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许押送途中或许审判场所逃走,然后脱离司法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监管,尽管在押但不是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拘押,不能构成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构成违法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所谓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在拘押场所、押送途中未按规则采纳有关看守、监管办法;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有逃脱痕迹,不及时采纳有用的防范办法;在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时,不及时安排、进行追捕等。在押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的逃脱是因为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而形成。假如没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许虽有玩忽职守、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逃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论处。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归于成果犯,只要形成严峻后果时才构成违法,所谓形成严峻后果,一般是指致使重要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致使多名违法嫌疑入、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因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逃脱致使案子的侦办、申述、审判遭到严峻影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等等。
3、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作业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4、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违法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因过于自信形成在押人员逃脱。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确定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确定。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归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则,凡司法作业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构成违法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科罪量刑。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在片面上必出于过错,假如明知某在押人员妄图逃跑,但却放任不管,归于成心,此刻应以私放在押人员科罪,假如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许知道其想逃脱但依据环境条件,在押人员的本身才能要素容易信任其逃跑不了,成果致使逃跑,构成违法的,则应以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科罪。
三、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的处分
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则,“司法作业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是指形成多名重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持续违法,给社会形成特别严峻的损害等等。
立案规范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办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或许判处或许现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2)3次以上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或许一次致使3名以上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今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等,或许持续违法,损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景象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违法案子立案规范的规则》(2005年12月29日颁行):
(十)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渎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是指司法作业人员因为严峻不负责任,不实行或许不仔细实行职责,致使在押(包含在拘押场所和押送途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或许判处或许现已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的;
2、致使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3人次以上的;
3、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今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作业人员等,或许持续违法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脱,形成严峻后果的景象。
量刑规范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形成特别严峻后果,是指形成多名重要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罪犯逃脱后持续违法,给社会形成特别严峻的损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