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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该怎么分割单位福利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5:30
                       
单位福利房离婚
本起离婚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男方婚前单位所分的一套房改房。男方以为,房子是1993年他购买的单位的福利房,应为婚前产业,不应该作为一起产业切割。女方以为提出多年寓居的房子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要求依法切割。这样的不合成果又是怎样呢?
婚姻走到止境
12年前,程蓉经人介绍和徐磊成婚,两人均系再婚。因为缺少婚前了解,婚后两个人总是为一些家庭小事发作争持。
2009年,徐磊提出了离婚请求。但程蓉坚决不同意离婚。多年来,程蓉一向抱着排难解纷的情绪维系婚姻,即便发作争持后徐磊长时间不回家,她也忍受着。
法院调停后以为,两人有和洽地步,未判定离婚。
2010年5月,徐磊再次提出离婚,这一次,程蓉表示同意离婚。
两边抢夺房产
2010年7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程蓉和徐磊的离婚案。这起离婚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徐磊婚前单位所分的一套房改房。
庭审中,程蓉表示同意离婚。她提出多年寓居的房子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要求依法切割。
徐磊则以为,房子是1993年他购买的单位的福利房,应为婚前产业,不应该作为一起产业切割。
法院查明,1993年,徐磊购买了单位福利房一套,房子40平方米,婚前交纳房款15508元,2000年,徐磊单位对其房子进行了调整,徐磊将原房子退给单位,从头再单位购买了72多平方米住宅一套,单位依据徐磊程蓉两边的工龄,在原房价的基础上,两边又补交了5987元,并于2001年获得该房子的产权证。
庭审时,程蓉和徐磊争议的房子价格为每平方米4250元,房子总价为30万余元。
是否归于共有
本案争议的焦点首要有两个:本案争议房子是否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假如归于夫妻一起产业怎样切割?
徐磊的代理律师宣布了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程蓉和徐磊婚前40平方米的房子归于徐磊个人产业,婚后调整至72平方米的房子。因而,本案争议的房子40平方米归于徐磊个人产业,32平方米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徐磊对该房子的面积占首要比例,故房子归徐磊一切,徐磊付出程蓉折价款。
第二种定见以为:72平方米的房子共付房款为21495.38元,在原房子所交房款15508元的基础上又补交了5987.38元,因而,15508元系徐磊婚前产业,5987.38元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应依据交款状况依照房子洽谈价值进行折算。
程蓉的代理律师张元欣以为:程蓉和徐磊1998年成婚,2001年获得争议房子的产权证书,即获得争议房子一切权。所以,本案争议房子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归于夫妻一起一切,应依法均匀切割。
终究相等切割
2010年8月13日,主审法院对程蓉和徐磊离婚作出一审判定,法院准予两边离婚。
两边争议的房产,一审法院以为该房子是为夫妻一起产业,当原告原单位的房改房,又依照程蓉和徐磊两边参与房改时的工龄、房子基本价、一次性优惠、两边实交金额归纳核算房子折价款的数额,该房子大部分房款是由徐磊婚前个人购买,仅有添加的面积所交的钱是夫妻一起担负的,且徐磊对房子的出资占首要比例,故房子归徐磊一切,徐磊交给程蓉房子折款价7万元。
“怎样才将多出的面积作为一起产业切割,对我太不公平了。”关于这个成果,程蓉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定,争议房产是夫妻婚后一起获得,系夫妻一起产业,应当予以相等切割,但考虑到房子是徐磊在房子调整后购买以及交纳房款中折算了其婚前购买房子应退款的要素,将房子判给徐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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