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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武昌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09:20
    「案情」    原告:李红安,男,41岁。    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    1994年4月5日,李红安因胃出血到武昌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当月11日,该院对李红安做胃切除手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系武昌县人民医院献血队队员丁瑞云所献。丁瑞云献此份血时,武昌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则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查看,仅凭其供给的一份1994年4月7日其客籍江苏省邗江县人民医院查看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丁瑞云献血后回原藉,胶葛发生后及诉讼中去向不明。同年4月25日,李红安康复出院。出院不久,李红安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呈现吐逆等症,6月2日,经湖北省医科大学隶属榜首医院查看,确诊为丙型肝炎。6月7日,李红安又到武昌县人民医院流行症科住院医治,至同年9月16日经查看肝功能正常出院。此次住院医治丙肝,李红安欠武昌县人民医院医药费8664。73元未付。此期间及今后,李红安还先后在湖北省中医院、同济医科大学隶属同济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等医院进行过医治,均确诊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用去医疗费32587。14元,其间单位已报销17696。13元,李红安自行承当6226。28元,欠武昌县人民医院8664。73元。医治期间,李红安的误工丢失为2805元。    1995年3月23日,李红安向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现称江夏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称在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动手术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现为完全彻底治愈丙肝,需15万元医药费,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此笔医治费用。    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答辩称:李红安在我院住院及医治状况事实。但其称感染丙肝系在我院输血所形成的,没有足够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或许。经屡次查看,李红安血液中并无丙肝病毒存在,而只要丙肝抗体,因而,李红安不是现症丙肝患者。关于献血者献血,上级医疗部分在1994年只要求查看血象和乙肝,未规则查看丙肝。恳求法院驳回李红安的诉讼恳求。反诉恳求法院判令李红安付清1994年6月7日至9月16日在我院住院医治期间所欠的医药费8664。73元。    「审判」    武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医科大学法医于1995年6月24日作出判定,定论为:李红安手术前查肝功能三抗均未发现异常,无乙肝及严峻的肝脏病变,李红安丙型肝炎的临床确诊建立;其发病与输血的概率为80%左右;现在对丙肝的医治还无特别办法,仍以进步本身免疫能力为主;其后期医治费用无法估量。    武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武昌县人民医院为李红安作手术输血时,违背国家卫生部1994年29号令关于血液查看的项目包含丙型肝炎在内,医院在献血者献血前须作各项意图血液查看的规则,未对供血者进行健康项目查看,形成李红安输血后感染丙型肝炎的严峻后果,依法应承当民事补偿职责。李红安申述有理。但其恳求补偿15万元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其后期医治费用可另行处理。武昌县人民医院的辩称及反诉恳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九条之规则,于1995年8月31日判定如下:    一、由武昌县人民医院补偿李红安医药费8664。73元(到1995年7月10日止),此款用以折抵李红安所欠武昌县人民医院的医药费8664。73元。    二、驳回两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恳求。    李红安不服此判定,以自己还有一些医疗费用未给予认定为理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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