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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女职员生育二胎 能否享受产假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3:38

首要,依据我国《劳作法》第62条的规则:“女员工生育享用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需有怀孕和生育的现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同意。但依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的规则,90天以外的别的给予晚育妇女30天的晚育产假,违背计划生育方针的女员工是不能享用的。 
张某为已婚女员工,2005年与用人单位签定5年期劳作合同,2006年生育一女孩,并依法享用了国家规则的产假。2009年2月,该员工又怀孕,且其夫妻两边不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后经用人单位劝其流产未果,张某于11月向单位请假回家待产,要求休法定产假并付出产假薪酬。 
其次,张某生育二胎违背计划生育方针,故不能享用产假待遇。《女员工劳作保护规则》第15条规则:“女员工违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则的,其劳作保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则处理,不适用本规则。”各省(市、区)拟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均规则,违背国家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用生育补贴(产假薪酬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稳妥待遇,即产假期间中止其薪酬福利待遇,一起,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归,妊娠、临产、产褥期的全部费用自理。 
相关事例: 
员工休产假 单位不能免除劳作联系 
张女士向单位提出休产假,单位却以她产期接近,无法持续作业为由,免除了与她的劳作联系。近来,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为张女士讨回了公正。 
张女士于2007年10月15日进入济南某置业公司从事行政作业,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仅口头约好,张女士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薪酬800元,试用期满后薪酬1200元。2008年2月,张女士奉告置业公司自己已怀孕,之后张女士持续从事原作业。因产期接近,张女士于2008年8月20日向置业公司提出休产假,置业公司遂于2008年8月26日向张女士宣布书面通知,奉告张女士“因产期接近,无法持续作业,正式免除劳作联系”。2008年8月29日,张女士在济南市中心医院施行阴式手术出产。因交纳生育稳妥不满12个月,张女士不符合享用生育稳妥的条件,但置业公司却至今未付出张女士生育费用及产假薪酬。在与置业公司洽谈无果的情况下,张女士向裁定机关提起劳作裁定恳求,要求置业公司付出2008年2月至2008年8月的双倍薪酬、违法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生育费用及5个月产假薪酬。 
裁定委以为: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应与员工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置业公司未与张女士签定劳作合同,应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自2008年2月起向张女士加付一倍薪酬;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其免除劳作合同,置业公司以张女士产期接近为由与张女士免除劳作联系不符合法律规则,张女士建议置业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恳求,应予以支撑;因张女士参与生育稳妥时刻缺乏12个月,依据相关规则,生育稳妥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当,置业公司应按规则付出张女士生育医疗费用及产假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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