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8:58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办理局各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据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方针和征管问题,经研讨并寻求有关部分的定见,现详细规则如下: 一、关于应税凭据的确认 在货运事务中,但凡清晰承、邮寄两边事务联系的运送单据均归于合同性质的凭据。鉴于现在各类货运事务运用的单据,不行标准一致,不便利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则以运费结算凭据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据。 二、关于交税人的确认 在货运事务中,凡直接处理承、邮寄运费结算凭据的两边,均为货运凭据印花税的交税人。 署理承、邮寄事务的单位负有署理交税的责任:署理方与托付方之间处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交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据的计税和交纳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品联运,凡在起运地一致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根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两边交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根据,分别由处理运费结算的各方交纳印花税。 四、关于世界货运凭据的征免税区分 (一)由我国运送企业运送的,不管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送,我国运送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据,均按本程运费核算应交税额;邮寄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据,按全程运费核算应交税额。 (二)由外国运送企业运送进出口货品的,外国运送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据免纳印花税;邮寄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据应交纳印花税。 (三)世界货运运费结算凭据在国外处理的,应在凭据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则交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别货运凭据的免税 (一)军事物资运送。凡附有军事运送指令或运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据,免纳印花税。 (二)抢险救灾物资运送。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送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据,免纳印花税。 (三)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送。为新建铁路运送施工所需物料,运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据,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交纳 (一)运费结算付方应交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署理方实施代扣汇总交纳。 (二)运费结算凭据由交通运送办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阅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托付凭据填开或审阅单位,对运费结算两边应交纳的印花税,实施代扣汇总交纳。 (三)在动费结算凭据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交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便利代扣汇总交纳,每份运费结算凭据应交税额缺乏一角的免税,超越一角的按实计缴。核算到分。 (四)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据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款式附后)。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一致刻制。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文规则并参照(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据汇总交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告诉》,拟定详细征收办理办法。 本规则自1990年11月1日起履行。 附件:“印花税代扣专用章”款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