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1:22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规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确保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道路、方针、方针相一致,同宪法和法令相一致,保护党内法规准则系统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拟定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拟定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存案作业。
本规则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构成的具有遍及约束力、能够重复适用的抉择、决议、定见、告诉等文件,包含贯彻执行中心决议计划布置、辅导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触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存案规模:
(一)人事调整、内部组织设置、赞誉决议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陈述、会议活动告诉、会议纪要、领导说话、状况通报、作业关键、作业总结;
(三)机关内部作业准则和作业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遍及约束力、不行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按照本规则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拟定机关报送中心存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心存案。详细作业由拟定机关或许主办机关所属担任法规作业的组织承当。
第五条 中心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详细业务由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处理。
按照本规则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直接送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应当提交存案陈述、正式文本和拟定阐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起经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关于不报送或许不准时报送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由中心办公厅责令其期限补报。
第七条 中心办公厅对报送中心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进行检查。首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道路、方针、方针相冲突;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令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则相冲突;
(五)规则的内容是否显着不妥;
(六)是否契合拟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在处理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事宜时,需求报送组织阐明有关状况的,报送组织应当在规则期限内予以阐明。
第九条 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应当在收到报送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后30日内完结存案检查。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经同意能够主张拟定机关自行纠正,拟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应处理状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心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许吊销的主张,报请中心决议。
第十一条 经检查契合存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由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存档备检,并及时将存案状况通报报送组织,一起发布已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树立存案作业查核点评准则,对存案作业成绩杰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则予以赞誉。
对存案检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在的杰出问题,能够在必定规模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目录,送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备检。
第十四条 树立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按照本规则精力树立相应的存案准则,按照下备一级准则展开存案作业。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能够依据作业需求,按照本规则精力树立本系统存案准则。
第十六条 中心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按照本规则精力展开戎行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办公厅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标准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确保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道路、方针、方针相一致,同宪法和法令相一致,保护党内法规准则系统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拟定法令》,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拟定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存案作业。
本规则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构成的具有遍及约束力、能够重复适用的抉择、决议、定见、告诉等文件,包含贯彻执行中心决议计划布置、辅导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触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善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存案规模:
(一)人事调整、内部组织设置、赞誉决议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陈述、会议活动告诉、会议纪要、领导说话、状况通报、作业关键、作业总结;
(三)机关内部作业准则和作业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遍及约束力、不行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按照本规则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拟定机关报送中心存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心存案。详细作业由拟定机关或许主办机关所属担任法规作业的组织承当。
第五条 中心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详细业务由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处理。
按照本规则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直接送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应当提交存案陈述、正式文本和拟定阐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起经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关于不报送或许不准时报送应当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由中心办公厅责令其期限补报。
第七条 中心办公厅对报送中心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进行检查。首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道路、方针、方针相冲突;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令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则相冲突;
(五)规则的内容是否显着不妥;
(六)是否契合拟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在处理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事宜时,需求报送组织阐明有关状况的,报送组织应当在规则期限内予以阐明。
第九条 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应当在收到报送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后30日内完结存案检查。
第十条 检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经同意能够主张拟定机关自行纠正,拟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应处理状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心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许吊销的主张,报请中心决议。
第十一条 经检查契合存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由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存档备检,并及时将存案状况通报报送组织,一起发布已存案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树立存案作业查核点评准则,对存案作业成绩杰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则予以赞誉。
对存案检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在的杰出问题,能够在必定规模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目录,送中心办公厅法规作业组织备检。
第十四条 树立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存案检查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按照本规则精力树立相应的存案准则,按照下备一级准则展开存案作业。
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心各部门能够依据作业需求,按照本规则精力树立本系统存案准则。
第十六条 中心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按照本规则精力展开戎行党内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存案作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办公厅担任解说。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