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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5:38
家庭暴力首要表现为家庭某成员对本家庭内另一成员所施行的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施行手法上具有多样性:如殴伤、罚跪、损伤乃至杀戮,以暴力约束人身自由,以暴力干与婚姻自由,以暴力逼迫对方从事性行为,以暴力将对方逐出家门,以暴力逼迫对方就范等。溺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也应归入家庭暴力的规模。
一般以为,家庭暴力具有以下特征:
(1)发生于家庭内部,较一般的优待行为有更大的危害性、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强势位置的成员;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中处于弱势位置的成员。这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儿童或白叟)往往缺少独立的生活才能和自卫才能,一起,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以,长时刻对暴力行为采纳哭泣、忍让或缄默沉静情绪,然后导致施暴者有备无患,气焰更为放肆;
(2)家庭暴力损害的客体首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例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力等;(3)施暴者在建议上出于成心的,并且,施暴行为在时刻上具有必定连续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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