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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的特殊规定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9:4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中对武士成婚做出了特别规则:
  一、关于成婚年纪问题。新婚姻法规则:“成婚年纪,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舞。”戎行亦应依照这一规则履行。可是,法定婚龄是成婚的最低年纪,即不到这个年纪不得成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纪就一定要成婚。因而,要教育未婚的干部、兵士和员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召唤,不要过早地爱情成婚。现役武士成婚后,夫妻两边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大力提倡一对爱人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爱人条件及成婚问题戎行干部挑选的爱人,有必要是前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牢靠、作风正派、没有严峻流行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制止与反革命、坏分子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成婚;如对方自己前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答应其成婚。机要人员的爱人,应该前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牢靠、无杂乱社会联系和海外联系。干部树立爱情联系后,要主意向党组织陈述,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爱情目标作必要的政治检查。关于向当地政府查询和讨取有关干部爱情目标证明资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军委总政治部1979年2月20日《关于查询证明资料的规则》榜首条榜首、三项精力处理。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单个特别情况外,一般不得成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顶级中心秘要作业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水兵、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则,并报总政治部存案。
  三、关于兵士、员工的爱情成婚问题。为了加强战备,搞好军民联系,兵士一概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目标。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目标,但对单个回客籍找目标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目标时,可作为特别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检查赞同。兵士在未报满现役期间禁绝成婚。超期服役的兵士和志愿兵提出成婚,可准其使用省亲假期间回客籍成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兵士,如提出在复员前成婚,应尽量给予组织。戎行员工的婚姻问题,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则处理。
  四、现役戎行一概禁绝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成婚。汉族武士要求与习气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压服两边抛弃此种婚姻;如两边情绪坚决,在获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附和,并尊重和不违背少数民族婚姻习气的情况下,也可答应成婚。  
 五、戎行营以下干部请求成婚,由团级政治机关检查赞同;团以上干部请求成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检查赞同。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兵士和志愿兵请求成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自己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兵士和志愿兵在省亲期间找到目标,请求成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成婚登记手续。凡离过婚的请求再请求时,还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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