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8:01工商企字(2001)第106号福建省工商行政办理局:你局《关于〈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则中“公司挂号机关”是否仅指原公司挂号机关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86号)收悉。依据《公司挂号办理条例》、《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和《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原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令第58号),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公司违背挂号办理规则,原公司挂号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司挂号机关均有权依法对其施行行政处分。二、上级公司挂号机关能够托付其下级机关直至工商行政办理所对公司违背挂号办理规则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三、对公司违背挂号办理规则施行撤消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的,应由原公司挂号机关作出。四、公司挂号机关对非本机关挂号注册的公司违背挂号办理规则施行行政处分后,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抄报(送)原公司挂号机关。五、对非公司制企业、外商出资企业违背挂号办理规则施行行政处分,依照上述准则履行,其间,对非公司制企业施行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行政处分的,应当由原挂号机关作出;未被授权的挂号机关对外商出资企业施行行政处分的,应当经已授权的挂号机关托付。 20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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