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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代位权诉讼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5:35

北京市向阳区法院曾审理过一同关于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代位权的诉讼,现简略叙说之,期望对同行处理相似案子有所协助。
案情:2004年,原告翁某与城建七建树立购销联系,后因城建七建拖欠货款,原告申述,诉讼中两边达到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承认:城建七建应于2004年12月25日前归还翁某货款486万余元,滞纳金32万余元。后因城建七建未按承认的时刻实行还款职责,翁某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
实行中,实行人员在对城建七建财务部门依法搜寻过程中,证明:1997年,城建七建与华阳房产、北京城建签定关于定福庄西区危改小区的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预算造价为4550万余元,竣工日期为1998年3月5日。一起约好,城建七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给竣工工程,签定保修合同,交给保修抵押金后,合同即告停止。
之后,2000年,城建七建与北京城建签定该项意图工程结算单,为1905余万元 2002余万元=3907万余元。后因城建七建公司会计报表需做审计,城建七建向北京城建宣布“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因下列数据出自公司帐本记载,城建七建与贵公司的买卖状况列示如下:定福庄补偿,买卖金额394万余元,买卖结算状况:已结算。”北京城建于2005年2月在企业承认一栏中加盖了公章。
2005年8月,原告翁某以城建七建拖欠敷衍自己债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款,给自己形成危害,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城建提申述讼,要求北京城建在所欠城建七建债款范围内,向原告代为归还欠款394万余元。在本案中,原告翁某将城建七建列为第三人。
本案争议焦点为:
1、城建七建与北京城建是否存在债款债款联系。
依据三方合同、城建七建与北京城建结算书以及职业常规,承认城建七建在工程项目中现已施工结束。北京城建敷衍城建七建工程款3907万余元。关于上述金钱是否付清应由北京城建付举证职责。庭审中北京城建未供给合同付款付出凭据,应承当举证不能职责。再结合企业询证函,确定北京城建在上述项目仍欠城建七建工程款394万余元。
2、假如存在债款债款联系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则的诉讼时效。
“城建七建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本合同即告停止”,北京城建未悉数给付工程款,导致合同没有实行结束,法律规则的诉讼时效并未开端核算,且北京城建在2005年2月询证函对所欠工程款再次承认。
3、城建七建是否怠于行使上述到期债款。
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3条第2款“次债款人不认为债款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状况的,应承当举证职责”的规则,此项争议的举证职责在于北京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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