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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20:4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怎么确认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收效日期怎么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依据刑法第 五十一 条的规则,死刑延期履行的期间,从判定或许裁决核准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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