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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32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2:19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温习的重要材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便是做未来真题”,关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求引起高度重视。听讼网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具体解析,供我们温习参阅。欢迎阅览了解。
32、甲公司为实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刻,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冒充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收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回绝乙公司的收据权力恳求
C.丙应享有收据权力
D.银行应承当收据职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过错。收据是无因证券,权力人享有收据权力只以持有契合收据法规则的有用收据为必要,至于收据赖以发作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便原因联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收据的效能。据此可知,该收据不会因乙公司的箱包为冒充伪劣产品而无效。
选项B过错。《收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取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取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本案中,乙公司供给的箱包系冒充伪劣产品,归于以诈骗手法取得收据的景象,不能享有收据权力,故甲公司有权回绝乙公司的收据权力恳求。
选项C过错。《收据法》第十一条规则,因税收、承继、赠与能够依法无偿取得收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约束。可是,所享有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力。前手是指在收据签章人或许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收据债款人。据此可知,丙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乙公司。本案中,乙公司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故丙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选项D正确。《收据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则,本法所称收据职责,是指收据债款人向持票人付出收据金额的职责。收据职责的承当者,即收据债款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两层职责。收据的主债款人,即直接承当收据付款职责的人,例如汇票的主债款人,即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其对收据持票人的付款职责是肯定的,不行革除的。只要在主债款人付款后,债款人的职责才宣告免除,收据上的债权债款联系也才归于消除。收据的次债款人,即对收据查对和付款负担保职责的人,例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本票的背书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等,其在收据不获查对或许不获付款时,承当收据职责。次债款人在向持票人付出了收据金额后,便免除自己的收据职责,然后取得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力,直至收据上的债权债款联系归于消除。据此可知,本案中银行应承当收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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