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8:10依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则,请求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几种状况:
(1) 一般状况下,请求复议的法定期限为请求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 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则。本来的法令、法规规则复议请求期限不满60日的,一概依照本法规则,即复议请求期限为请求人知道详细行政行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2)本来法令、法规规则超越60日的,依照本来法令、法规的规则。对此,《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则,即“可是法令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令所规则的申清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则,请求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请求决议不服的,其复议请求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请求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则:“因不行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这儿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行猜测、不行避免也不能战胜的客观现实,如地震、战役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成心形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战胜的现实,如患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刻脱离固定居处等。发生了不行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妨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缺乏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越60日的,超越的日数是上述妨碍存在的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