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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3:26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办理,优化对交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交税申报施行电子信息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施行企业收集方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发布了《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电子信息收集体系规范》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方法软件规范》,于近期一致展开软件的测评作业,发布合格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为确保测评作业的顺畅施行,现将有关要求告诉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地实际状况,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电子信息收集体系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方法软件评定布告》(见附件1)和《请求评定单位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对请求参与评定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初审,向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验作业办公室引荐参与评定的软件及开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软件评定领导小组,下设软件测验作业办公室担任受理各地的引荐材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引荐作业由流转税办理处、信息中心、稽查局一起担任,流转税办理处牵头。三、各省级税务机关于2003年2月15日前完结引荐作业,逾期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各地引荐时刻次序安排测验,详细测验时刻另行告诉。四、测验合格的软件及开发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我国税务报》上一致发布。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测验合格的软件,各地税务机关不得推行运用。五、各省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请求评定软件企业的引荐作业,一致安排,仔细审阅被引荐企业的资质,依据本地区的状况合理确认引荐软件开发企业户数,准时安排请求评定的软件开发企业上报测评材料。假如本地区没有能够引荐的软件开发企业,此次能够不向总局软件测验作业办公室引荐。在安排本地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施行增值税交税申报电子信息收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作业时,可挑选总局一致发布的合格软件运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一月九日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电子信息收集体系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方法软件评定布告为了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造,优化税务机关对交税人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议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增值税交税申报施行电子信息收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完成企业收集方法。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电子信息收集体系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收集方法软件,由具有软件开发和保护才能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开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致事务需求和技术规范,一致安排测验评定,测验评定合格的企业及软件产品,国家税务总局一致向社会发布,由用户挑选运用。现将有关详细事项布告如下:一、评定安排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二、评定安排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三、请求评定单位应将评定请求文件于2003年2月15日前递交到国家税务总局软件测验作业办公室。四、发布评定成果方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我国税务报》上发布布告。五、联系电话:010一6341779363417701六、联系人:龚军刘锋七、邮编:100038附:请求评定单位须知一、请求评定单位资历(一)请求评定单位有必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合法经营单位。(二)请求评定单位有必要是软件体系的自主开发单位,有杰出的诺言和从事税务职业软件开发经历,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才能,具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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