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对成品油企业需进行消费税纳税评估有什么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1:01为避免成品油出产企业非正常出售成品油导致税款丢失,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要求各地国税部分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对本区域成品油出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出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交税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清晰,经过评价确系非正常出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交税额,并要求出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交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悉数调整结束。超出规则期限且出产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交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进行查办。方法清晰,成品油消费税专项评价目标为成品油出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非正常出售数量。非正常出售数量,是指企业在评价期当月发作的只开具成品油出售发票而无实践货品付出和超越正常成品油销量突击出售的成品油数量。
在评价中发现问题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评价期非正常出售的各类成品油,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数量,按2009年1月1日起履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于2009年2月征期从头调整交税申报。企业各类成品油非正常出售数量巨大的,调整交税申报期限能够延伸,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悉数调整结束。超出规则期限且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交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进行查办。对企业评价期非正常出售的各类成品油在2008年11月份和2008年12月现已依照2009年1月1日前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申报交税的,已交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