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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是第几顺序继承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1:48

养父先于养母逝世,但养母在逝世前却立下遗赠,将养女也有比例的遗产悉数赠予给了自己的侄女林琳配偶。养女黎芳为索回自己应得的遗产而将林琳配偶告到法院。闵行区法院作出林琳配偶付出黎芳20万元的一审判定。
养母没有给养女留下遗产
在解放初期,林老伯与妻子秦老太就开端抚育7个月大的养女,取名林芳,三人一起生活于浦东的一私房内。林芳外嫁后改为黎芳。1999年11月,林老伯逝世,2005年,因私房动迁,秦老太获各类补偿、奖赏和补靠近100万元,之后她用77万元购买了闵行区的二手房一套,但在房子产权登记时,权利人不光有秦老太,还有侄女林琳。
2006年1月,经法院判定免除了秦老太与黎芳之间的收养联系。2007年6月,秦老太因病逝世,留下的公证遗言称闵行区的一套房子产权由林琳及其老公一起承继。
索遗产将获赠者告上法庭
失去了养父母的一起,黎芳也失去了对养父母遗产的承继,黎芳大惑不解,屡次与林琳配偶理论能否得到自己的应得的遗产,但终因难以串连而作罢。所以,黎芳将林琳和其老公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林琳配偶偿还由自己依法承继的遗产比例23万余元。
但林琳却以为,黎芳与养父母已不再来往,两边的养父母子女联系也已免除。再则,其养母秦老太生前已立下遗言并公平,决定将房子的比例由自己并老公一起一切,故不同意黎芳的诉讼请求。
养女是法定榜首次序承继人
法院以为,林老伯逝世后,黎芳与秦老太同为林老伯遗产的榜首次序法定承继人。私房动迁后,动迁款中二分之一应为秦老太一切,另二分之一应为林老伯遗产,由黎芳和秦老太一起承继。考虑到秦老太与林老伯系夫妻联系并长时间一起生活,故秦老太对林老伯的遗产可恰当予以多分。但动迁款并未在黎芳和秦老太之间切割,而是由秦老太悉数获得,故秦老太应负有偿付黎芳相应的林老伯遗产比例的责任。
秦老太以部分动迁款后购买了闵行区的房子,并将其产权比例遗赠给林琳配偶,林琳配偶清晰承受遗赠并实践获得遗赠财产后,理应偿付秦老太生前所负债款,故黎芳诉请要求林琳配偶付出相应的以动迁款核算的遗产比例,于法有据,应予支撑,但考虑到秦老太对林老伯遗产可恰当多分,故对黎芳诉请的数额予以恰当调整。(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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