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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时候,我们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来源:听讼网 2018-12-21 14:42

(听讼网)不少业主对于物业管理认识存在误区,未意识到双方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物业服务纠纷,业主认为只要不交物业费就可以,结果却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后。武汉律师网带你看看如果物业服务不完善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物业管理费了呢?

最近,武汉的刘先生就和物业因为物业费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当时还有一些稀奇的事呢,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费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物业公司有对房屋建筑公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电梯的运行和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义务,刘先生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刘先生也是当时在入住该小区后,交纳了2014年的物业费,但是因为该小区一直存在车辆乱停放及私搭乱建现象,且一直没有解决,刘先生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一直没有交纳后面几年的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

业主能否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呢?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咨询了听讼网杨晓琼律师,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在劳动法律咨询当中其实也有一些说明了,至于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标准未达到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特别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私搭乱建等问题未能负责解决,导致自己住宅安全存在隐患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没有赋予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权利,故刘先生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在此给您提个醒:消极地拒绝缴纳物业费来对抗物业公司的办法是并非明智之举,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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