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应倒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9:04在刑讯逼供案子的查办进程中,举证责任是由指控者即被刑讯逼供者承当的。被刑讯者在向司法机关指控他们曾遭遭到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就会被要求供给自己曾遭刑讯逼供的现实和依据。笔者以为,这种举证责任的设置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一、由被刑讯者负举证责任不利于对刑讯逼供案子的查办。
刑讯逼供一般是在被刑讯者的人身自由遭到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除非刑讯逼供行为在受害者身上留下很多伤痕乃至导致逝世,而且得到及时的查询和处理,不然当他们康复人身自由后向检察机关指控他们曾遭受的刑讯逼供之苦时,往往已经是几个月乃至是几年之后了。当时,早已是时过境迁,他们身上因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也已因时刻的推移而愈合,因此丧失了查询的条件,使案子的处理不了了之。
二、由被刑讯者负举证责任不能表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特别集体的保护。因为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具有强壮国家执法权的侦办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平民百姓,刑讯的地址是在侦办机关操控下的办案地,被刑讯者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遭受刑讯逼供,他们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依据的固定是无法不时进行的,让他们证明刑讯逼供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进程。试想假如被刑讯者连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最直接依据———伤痕也不能举出的话,那终究的成果只能是刑讯逼供案子得不到有用查办,处于极度弱势位置的被刑讯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用保护。
三、由被刑讯者负举证责任不利于对刑事案子查询者的法令限制。部分侦办人员在侦办进程中片面追求破案率,遭到坏人该打,不打不厚道;让犯罪嫌疑人皮肉吃点苦头,只需不打伤、不打坏,不闹出人命就不要紧等一些错误认识的影响,就滥用职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加之侦办机关也可能为刑讯逼供案子的查询设置层层妨碍,被刑讯者实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是显而易见的。刑讯者的刑讯逼供行为得不到有用的查办,侦办人员在侦办活动中的权利得不到限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便会屡禁不止。
为此,笔者主张应将刑讯逼供案子的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刑讯者提出相应依据证明其未对指控者施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假如他们不能供给足以让检察机关或法院服气的依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就要承当举证不能的相应法令结果,即推定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