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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9:19
诉讼时效是决议着案子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议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力能否得到法律维护。人身损害补偿类胶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时间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乃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所以,在案情根本相同的景象下,不同法院之间乃至同一法院,极或许呈现成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定。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同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案,就人身损害补偿胶葛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认谈点观点。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驭摩托车与丁勇驾驭的一般卡车发作磕碰,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医治,同年8月26日出院,确诊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时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终一次门诊为2005年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端确认书,确认郭某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丁勇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恳求调停。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初次提起民事诉讼,恳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补偿其因事端所造成的丢掉计18
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申述前从未向被告建议过权力,亦未恳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停,其申述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恳求驳回郭某的诉讼恳求。
不合: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申述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榜首种定见:本案系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虽属人身损害补偿胶葛的领域,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停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停完结,并送达调停完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向没有宣布调停完结书,原告申述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定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补偿类胶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医治完结时。郭某进行最终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申述,没有超越人身损害补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定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补偿胶葛,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为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医治,伤情显着。其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停,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申述,其建议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作的各项丢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剖析:下面笔者对以上不合定见进行扼要剖析。
一、榜首、二种定见发作的原由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30条、34条的规则,交通事端由交警部门处理前置,经调停未达到协议或达到协议不实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不再调停。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据此,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次日,调停完结书成为判别此类胶葛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根据。然《路途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已不再适用。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停已非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端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伤情显着,又未恳求公安部门调停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端发作之日。本案所涉事端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恳求调停,不或许获得调停完结书。因而榜首种定见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规则的。
《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32条、《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4条均规则,对交通事端致伤的,各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恳求公安交警部门调停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许定残之日开端。又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5条的规则,公安交警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医治完结”仅为交警部门调停开端的根据,而非诉讼时效开端的核算根据。且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均未恳求交警部门调停,假如恳求调停又未能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核算点亦非医治完结,而是收到调停完结书之次日;假如达到调停协议后未按协议实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因而第二种定见相同不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则。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适用第三种定见
法律规则诉讼时效准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要求权力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加速权力流通。因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力的条件成果之时,即《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的“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许拒付租金的;存放资产被丢掉或许损毁的”4种景象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端身体遭到损伤,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补偿胶葛,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68条的规则“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事发当日即住院医治,应当说损伤显着,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04年8月12日。
三、人身损害补偿胶葛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景象
1、一般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关于因交通事端受损伤的,当事人恳求交警部门调停未达到协议的,诉讼时效从获得调停完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丢掉达到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关于损伤不显着或受损伤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补偿案子,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越诉讼时效,但两边当事人对损害补偿又达到协议的,应否维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力,笔者以为应予维护。
3、“后继丢掉”诉讼时效的核算。受害人因事端身体收到损伤需求长时间医治的,因为诉讼时效的约束,其不或许在一个时效期间内建议悉数丢掉。权力人应当在丢掉发作或能够核算丢掉的根据获得后1年内建议权力。如本案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作事端,伤势显着,2005年2月26日最终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申述。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申述已发作的丢掉,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申述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越部分不予支撑;但关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作的丢掉,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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