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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交通赔偿协议后,一方又反悔或不愿履行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0:48
发作交通事端后,危害补偿的处理方法要么是自行宽和达到补偿协议,即私了;要么是经过诉讼由法院调停或判定。而经过私了方法处理危害补偿胶葛案,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方便,利于胶葛的处理和社会的安稳,是处理该类补偿案的首选。可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当事人过后不实行或反悔的现象,特别是实行赔付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碰到稳妥理赔时,因为稳妥公司未能依照其赔付的部分全额补偿时,赔付方往往要求调停部分吊销或改变;另一种是得到补偿的一方在闯祸方实行结束后,从头向法院申述。那么,补偿权力人与补偿责任人之间自愿达到补偿协议后,假如其间一方依据种种原因又反悔或不肯实行,是否合法?
一般说来,自愿达到的补偿协议具有法令束缚力,各方均应当自觉实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则,法令行为是否有用,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明是否实在;内容是否违背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便是说,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到的补偿协议,没有违背法令规则的内容,也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便是合法有用的,应当受法令保护。即便补偿数额与实践丢失或法令规则有必定收支,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力的处置行为,依据诚笃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补偿协议的束缚,不得反复无常。
当然,法令不会彻底制止反悔。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则: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严重误解或显失公正,一方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机关予以改变或吊销。比方,事端发作时以为仅仅皮外伤,所以就赔了几百元完事,成果经医院查看后发现有骨折或内伤,光医药费就达数千元,那么原先达到的补偿协议公正性明显就有问题了。此刻,法令赋予当事人吊销权,能够康复各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表现法令的公正性。别的,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补偿与其作为投保人向稳妥公司索赔系另一个民事法令联系即稳妥合同联系。假如以为稳妥公司没有依照法令规则予以理赔的,能够就稳妥合同胶葛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因稳妥公司的理赔缺乏而反悔或不实行协议约好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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