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数罪并罚的若干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5:26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底子准则之一,其对遏止违法现象的发作,创立杰出的社会秩序含义严重,以下将剖析数罪并罚准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门难点问题:
数罪并罚准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兼并处分的准则,其功用在于确认关于赎罪怎么施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准则是数罪并罚的中心和魂灵,它一方面表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方针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底子上约束着该国数罪并罚准则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作用。各国所选用的数罪并罚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吸收准则。即对数罪采纳重刑吸收轻刑的处分准则,在对各罪别离宣告的惩罚中,挑选最重的一种惩罚作为应履行的惩罚,其他较轻的惩罚被最重的惩罚吸收,不予履行。选用这一准则关于某些刑种如死刑、无期徒刑是适合的,且适用较为显着,由于其违反了甼刑相适应的底子准则,有重罪轻罚之嫌,致使在犯数罪和犯一重罪承当相同刑事责任的条件下无疑等于鼓舞违法人或潜在违法人施行一重罪后,志施行更多的平等或较轻的罪,所以单纯选用吸收准则是不科学的。
兼并准则指数罪别离宣告惩罚。这一准则来源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的思维,但实践坏处甚多,如对有期徒刑而言,选用肯定相加的办法决议履行的惩罚期限,往往超越违法人的生命极限,与无期徒刑的作用并无二致。已损失有期徒刑的含义,再如数罪中若有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受刑种的约束药厂,底子无法采纳肯定相加的准则予以履行,而且逐个履行所判数人无期徒刑或死刑,也是极点荒谬之举。所以,兼并准则作为单纯的适用的数罪并罚准则实践上既难以履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格,有悖于今世惩罚准则的底子准则和性质精力,采纳单纯兼并的准则也不科学。
约束加剧准则。指对数罪别离科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惩罚为根底,再加剧必定程度的惩罚,作为应履行的惩罚。或许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必定的状况决议履行的惩罚,法令一起规则决议惩罚的最高不得超越的极限,克服了吸收准则和兼并准则的坏处,既使得数罪并罚准则遵循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准则,又采纳了较为灵敏,合乎情理的兼并处分;但该准则仍有必定的局限性,如对死刑无期徒刑底子无法选用。因此当然不能作为遍及适用于各种萍水相逢鹷的并罚准则。
折衷准则。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兼并处分不是单一的采纳吸收准则,兼并准则,兼并准则或约束加剧准则,而是依据不同的状况兼采上述准则,以别离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成结构的兼并处分准则。我国现行惩罚采纳的正是这种准则,因其扬长避短,针对性强,灵敏性强,适用面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