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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农庄高压线引发山林火灾 损失谁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3:38
租借农庄高压线引发山林火灾 丢失谁担
作者:邓霞
案情
2008年,原告刘某在承揽的山上建山庄,与被告供电公司协商:架起一条10千伏专用线,费用由刘某承当。同年8月13日该线通电。2009年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签订协议:被告万某租借原告刘某的平房养鸡、养狗;电费由被告万某向被告供电公司交纳。2013年1月27日,该高压线因断落掉地上发作电弧引发森林火灾,形成14万余元的经济丢失。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职责的承当存在以下三种不同不合定见:
1、原告刘某应自行承当悉数丢失,被告供电公司、被告万某不承当补偿职责。由于原告刘某是该线路的产权人,负有对该线路进行办理的职责。
2、被告供电公司应承当首要补偿职责,原告刘某应负非必须补偿职责,被告万某不承当补偿职责。被告供电公司在装置线路时留下装置危险,此差错是发作火灾的首要原因之一,因而负事端首要职责,应承当首要补偿职责。原告刘某是产权人,疏于线路办理,负事端非必须职责,承当非必须补偿职责。被告万某作为承租人,无差错,不承当补偿职责。
3、原告刘某应承当首要补偿职责,被告供电公司承当非必须补偿职责,被告万某不承当补偿职责。
分析
笔者拥护第三种处理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原告刘某系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对该线路负有办理、保护的职责,原告刘某没有尽到保护、办理的职责,致使高压线断落掉地上发作电弧,引发火灾,负事端首要职责,应承当首要补偿职责。
其次,被告供电公司在设备装置过程中未严厉按《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规划技术规程》要求装置智能开关,留下安全危险;且违规安排施工送电。因而被告供电公司有差错,负事端非必须职责,应承当非必须补偿职责。
最终,被告万某系承租人,在用电过程中,无差错行为,故不承当补偿职责。
(作者单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来历:听讼网职责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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