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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20:05
有的人因为一些工作会去请律师出具法令定见书,那法令定见书的效能怎么?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您好,法令定见书只是定见书,可以影响决议计划罢了,对决议计划有指导意义。
XX律师事务所
法令定见书
XX(X)X字第XX号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同意、合法建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令服务资历的律师执业组织。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使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胶葛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令定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令定见书的首要现实根据:
1、江苏A科技公司申述贵司的《民事申述状》;
2、江苏A电讯公司申述贵司的《民事申述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胶葛案的后续处理定见陈说》;
4、贵司出具的《A财政状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两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令定见书的首要法令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胶葛案子,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现在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向向贵司供给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中止供货,贵司应予偿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算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现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根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时间事务交游中于2004年6月18日拘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两边已于2008年停止了事务联络,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现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根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胶葛案的后续处理定见陈说》反映,法院现在开始合议以为,贵司至今依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两边签定的为代销合同仍是购销合同,因为贵司已认同交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两边持续无法供给主合同,或许会对贵司拘留的货品进行断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两边对账单显现,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政状况》显现,两边对账单承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现在,经过法院调停,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处理贵司与其很多相关公司(还包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一切货款胶葛。
四、本律师宣布的法令定见
根据上诉现实,本所律师以为,假如持续诉讼,需求厘清以下问题:
首要,若是可以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好为代销联络,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关于库存货品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好来处理;假如没有约好,在代销联络停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没有售完的库存货品返还给委托人。
现在,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扫除其仍有弥补提交相关根据资料的或许,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厉,即当时尚不能承认其终究会提交何种根据资料。
其次,若其终究仍未弥补提交根据资料,则法院能否只是根据“交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断定两边为购销合同联络呢?
本所律师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作为增值税纳税规模内的出售货品,包含一般的出售货品、视同出售货品和混合出售等几种状况。所谓视同出售货品,是指X些行为尽管不同于有偿转让货品一切权的一般出售,但根据确保财政收入,避免躲避税法以及坚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出售货品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间,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也是视同出售货品的行为,相同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定是购销合同。需求结合其他要素归纳判别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恳求抵扣的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经过的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经过的当月依照增值税有关规则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然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纳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现已收到货品。即便卖方有根据证明其现已将增值税发票交给给买方,也不能完好排他地证明卖方现已将货品交给于买方。一般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笃信用准则并结合案子的其它根据和状况推定X种现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根据,如承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许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说的或举出根据辩驳的,则一般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联络的建立及实行现实可以得到承认。因而,若到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根据可以开始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联络,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胶葛案的后续处理定见陈说》中关于法院现在倾向性定见的表述,则法院确定为购销合同的或许性较大。
再次,若两边终究被确定为存在购销合同联络,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政状况》显现,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可以完结举证责任(包含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并不在本所律师可以判别和掌控的规模。
终究,无论是被确定为代销联络仍是购销联络,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弥补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两边没有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承认的.至于贵司在《A财政状况》中陈说:两边对账单承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撑,贵司应弥补提交相关根据资料.若不能弥补,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金钱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买卖习气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以为,现在尚无根据标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作合同联络的停止日期,也没有根据标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力,不能以贵司与其相关公司之间存在经济交游即确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止,因而,主张以“超越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在找到主合同曾经,主张以调停结案的姿势恳求法院和谐,若能依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胶葛案的后续处理定见陈说》中陈说的调停计划商洽(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详细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处理贵司与其很多相关公司(还包含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一切货款胶葛)。可以考虑承受!
提示:若对方(包含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处理一切货款胶葛,贵司可以承受,则主张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含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务转让通知书》,待债务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经过洽谈同时处理。
四、声明与许诺
1、本法令定见书所载现实来源于本法令定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说和贵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贵司应确保,已向本所律师供给了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所必需的悉数有关现实资料,而且供给的所需文件均实在、合法、有用、完好,并无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文件上一切的签名、印鉴均为实在,一切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令定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根据资料或许案子有新状况发作,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络,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根据资料和新的进程从头制造《法令定见书》。
2、本法令定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政陈说、处理定见陈说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标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实在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别或确保。
3、本法令定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令定见书出具之日发布并收效的相关法令、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令、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确保在本法令定见书出具之后所发布收效的任何法令、法规、规章对本法令定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现已严厉实行了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准则,因为本定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在裁量权的点评,而法官根据自在裁量权终究作出何种判定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定见持审慎采信情绪。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阅,切勿别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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