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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刑民案件处理机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03:26
(一)刑民穿插案子的不协调窘境
在一个侵略商业秘密案子中存在着民事侵权和刑事违法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联系时,诉讼程序的发动在实践中存在以下不同景象:榜首,商业秘密权力人提起民事侵权之诉,由于该侵权行为涉嫌构成违法进入刑事追诉程序;第二,对侵略商业秘密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追诉时,对民事职责的追查一般能够通过刑事顺便民事诉讼或许独自提起民事诉讼来处理,其间,被害人独自提起民事诉讼既能够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也能够在刑事诉讼完结后。
刑事诉讼作为“公权”越来越多介入本来更多归于“私权”维护范畴的商业秘密权力范畴,是由于从实践来看,在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职责追查上,相比较民事诉讼而言,刑事诉讼的维护力度更大。就商业秘密权力人而言,在权力遭到损害时,进行诉讼首要考虑的是怎么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更直观地说便是尽量拯救所形成的丢失以及防止进一步的丢失,至于挑选民事仍是刑事诉讼途径,应当服从于这一终究意图。当时,由于侵略商业秘密案子的民事诉讼程序耗时长、举证难度大,从权力人视点看,不走民事救助而改走刑事救助途径,是由于代表公权力的侦办机关介入,会迫使涉嫌损害的行为人供给其持有或运用的信息以供断定,而民事诉讼中涉嫌侵权人一般能够以自身技能或运营信息也归于商业秘密进行合理抗辩,或许拒不供给。因而相比较而言,当事人更乐意挑选刑事程序:公安机关接告发并捕获违法嫌疑人——做商业秘密的相关断定——根据丢失金额进行科罪量刑。近些年对大多数商业秘密违法案子的追查简直都是这一套路,权力人选用刑事手法维护商业秘密的倾向性也越来越强。
针对商业秘密遭到侵略的景象,在进行公力与私力两重救助的实践运作时,公权与私权的抵触在所难免,其间的问题首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两种诉讼程序先后别离进行,可是处理成果却或许互相对立;
二是在一种诉讼程序进行时,另一种程序发动,两种程序孰先孰后;
三是民事诉讼被归入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顺便程序,是否能真实发挥民事救助的作用。
(二)刑民诉讼不协调的症结
从法令法规的表述看,我国当时将经济丢失数额作为差异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违法的重要边界,法令简略化处理边界问题的原意或许在于两种职责的追查上存在一种前后接受的合作。由于在对商业秘密违法构成要件的查验中,许多基本问题仍是归结为对民事侵权行为构成与否的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侵权与违法的边界问题并非如此简略。前面所说到的实际中的对立景象提示咱们,作为诉讼准则和使用规矩截然差异的两种程序,在对商业秘密的构成及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确定上,刑事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举证职责和证明规范等存在着很大不同。也即,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方承当举证职责,且有必要到达“扫除全部合理置疑”才干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而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纳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优势依据”断定准则。因而,一方面,有必要清晰两种诉讼程序进行的先后顺序;另一方面,从实体上而言,即便由相同的依据推导出的法令现实,在两种诉讼中或许会发生不同的法令成果。当然不行忽视的是,两种诉讼程序规矩上存在着差异,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有关依据提出和确定方面的规矩更习惯商业秘密案子审理的特色,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引起重视。
实际上,两大诉讼最大的差异在于,民事诉讼重视商业秘密的权属联系,而刑事诉讼更侧重于调查损害行为自身的社会危害性。刑事制裁的一个重要功用在于防备,即以国家公诉的名义,并通过法院的裁判,向全社会宣告行为的严重危害,以戒备相似行为的再次发生,而相对地,民事诉讼则重在补偿。这直接导致了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或许发生抵触。
正是由于民事和刑事诉讼在操作方法以及思想理念上的不同,使得咱们不只要对两种程序运作成果的对立精确知道并加以克服,更应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功用作全面了解,由于维护力度与维护作用并不彻底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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