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1:27
托付合同是咱们比较常见的一种合同,关于托付合同都包含了哪些首要的内容,是两边需求了解清楚的内容。才干在签定合同的时分知道是怎么回事,那么在法令上这些内容都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托付合同的首要内容有哪些
(一)依据受托人的权限规模,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托付和归纳托付。
特别托付特别托付是指托付人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业务的托付;
归纳托付归纳托付是指托付人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的托付。关于特别托付和归纳托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则:“托付人可以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业务,也可以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二)依据受托人的人数,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独自托付和一起托付。
独自托付独自托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托付;一起托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托付。
一起托付关于一起托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职责。”
(三)依据受托人发作的不同,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托付和转托付。直接托付直接托付是指由托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托付;
(四)转托付。转托付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托付。受托人为托付人进行转托付,除紧迫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而需求转托付的以外,应当征得托付人的赞同。关于转托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则:“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可以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相关常识:托付合同有何特色
(一)树立在托付人与受托人的彼此信赖根底上
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业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就事才干和诺言的了解、信赖为根底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托付,也是出于愿意为托付人服务,可以完结托付业务的自傲,这也是其根据对托付人的了解和信赖。因而,托付合同只能发作在两边彼此信赖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两边彼此的信赖和自愿,托付合同联系就不能树立,即便树立了合同联系也难以稳固。因而,在托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受托的业务,不经托付人的赞同,不能转托别人处理受托的业务。一起,在托付合同树立后,假如任何一方对他方发作了不信赖,都可以随时停止托付合同。
(二)标的是处理托付业务
托付合同是供给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托付人为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关于托付业务的规模,《合同法》并没有将托付业务限于法令行为,因而解说上应不限于法令行为。可是,应当指出,托付业务的规模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托付业务有必要是托付人有权施行的,且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托付业务
受托人处理业务,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业务的结果,直接归托付人接受。这是托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包合同、居间合平等相似合同的重要差异。
(三)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的,也可所以无偿的
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两边约好。如约好收取酬劳,则为有偿合同。如法令没有别的规则,当事人两边又没有约好给付受托人酬劳的,则为无偿合同。
本文从四个方面来介绍了关于托付合同的首要内容,而且关于托付合同的特色又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介绍。关于咱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分需求了解清楚,才干更好的进行合同签定,避免发作胶葛。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托付合同的首要内容有哪些
(一)依据受托人的权限规模,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托付和归纳托付。
特别托付特别托付是指托付人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业务的托付;
归纳托付归纳托付是指托付人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的托付。关于特别托付和归纳托付,《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则:“托付人可以特别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业务,也可以归纳托付受托人处理全部业务。”
(二)依据受托人的人数,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独自托付和一起托付。
独自托付独自托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托付;一起托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托付。
一起托付关于一起托付,《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的受托人一起处理托付业务的,对托付人承当连带职责。”
(三)依据受托人发作的不同,托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托付和转托付。直接托付直接托付是指由托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托付;
(四)转托付。转托付是指受托人为托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托付。受托人为托付人进行转托付,除紧迫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而需求转托付的以外,应当征得托付人的赞同。关于转托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则:“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可以转托付。转托付经赞同的,托付人可以就托付业务直接指示转托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当职责。转托付未经赞同的,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但在紧迫情况下受托人为保护托付人的利益需求转托付的在外。”
相关常识:托付合同有何特色
(一)树立在托付人与受托人的彼此信赖根底上
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业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就事才干和诺言的了解、信赖为根底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托付,也是出于愿意为托付人服务,可以完结托付业务的自傲,这也是其根据对托付人的了解和信赖。因而,托付合同只能发作在两边彼此信赖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两边彼此的信赖和自愿,托付合同联系就不能树立,即便树立了合同联系也难以稳固。因而,在托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身处理受托的业务,不经托付人的赞同,不能转托别人处理受托的业务。一起,在托付合同树立后,假如任何一方对他方发作了不信赖,都可以随时停止托付合同。
(二)标的是处理托付业务
托付合同是供给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托付人为受托人处理托付业务。关于托付业务的规模,《合同法》并没有将托付业务限于法令行为,因而解说上应不限于法令行为。可是,应当指出,托付业务的规模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托付业务有必要是托付人有权施行的,且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受托人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托付业务
受托人处理业务,除法令还有规则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托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而,托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业务的结果,直接归托付人接受。这是托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包合同、居间合平等相似合同的重要差异。
(三)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的,也可所以无偿的
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合同,也可所以无偿合同,托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两边约好。如约好收取酬劳,则为有偿合同。如法令没有别的规则,当事人两边又没有约好给付受托人酬劳的,则为无偿合同。
本文从四个方面来介绍了关于托付合同的首要内容,而且关于托付合同的特色又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的介绍。关于咱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分需求了解清楚,才干更好的进行合同签定,避免发作胶葛。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