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无签字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6:52
自书遗言能够清楚的表达被承继人的自主意思,不会呈现偏差等状况,但自书遗言要具有法令效能就必须具有必定的条件,不然便是没有法令效能,那么,假如自书遗言没有签字能够吗,具有法令效能吗,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自书遗言无签字有用吗
自书遗言无遗言人的签名是无效的。
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2款: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从法令条款中,不难看出:签名是自书遗言有用的必要条件。所以,自书遗言无签名的是无效遗言。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老李留下一份自书遗言。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端,阿兰就与奶奶寓居日子,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高楼。阿兰说,到了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由于小事常常争持。老李身患多种疾病,常常住院,就靠阿兰尽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顾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言一份,指定由阿兰承继那栋自建高楼中归于他的比例。为了表明慎重,老李在遗言上盖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现已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持续忍耐陆某的冷酷,向法院申述离婚,并要求切割该套房子。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逝世。
老李逝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言,搬到了归于父亲的那栋高楼寓居。此刻,陆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言提出质疑。本来该遗言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以为该遗言是阿兰假造的,2013年头,陆某将阿兰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断定该遗言无效,从头切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一切,依照承继比例,她乐意支交给阿兰5.1万元的补偿款。
【案子审理和裁判】
上一年年末,法院揭露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言,是否为老李自己所写,两边打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言笔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别离托付两所不同判定组织进行判定,两份判定成果竟截然相反。阿兰托付的判定组织确认,遗言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托付的判定组织确认,遗言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以为,遗言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家印章,不足以证明遗言的真实性。阿兰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遗言笔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从头进行判定。经法院托付从头判定,广西金桂司法判定中心确认:《遗言》上的笔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供给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定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对该份新判定,法院以为,新的判定定见是依据各方当事人质证后,一起选定的判定资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而判定成果予以采用。法院确认《遗言》上笔迹为老李所写。依据《承继法》第17条第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该案中,老李尽管自书遗言全部内容,记明晰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言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替代签名的,不符合法令规则的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不发生自书遗言的法令效能,因而,该份遗言无效。
终究,法院确认,该套房子归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一起财产,房子的一半比例归陆某一切。其他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子归陆某一切,陆某依照承继比例,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允许。现在,该判定现已收效。
【分析】
遗言有用才干防止纷争。
分明是立遗言人自书的遗言,就由于没有签名而无效。许多人在立遗言时不行谨慎,往往导致所立遗言无效。只需有用的遗言,才干防止纷争。法定的遗言方法有口头遗言、自书遗言、录音遗言、代书遗言、公证遗言等5种。这些遗言中,公证遗言效能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言效能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殆时刻。现在,自书遗言是最基本的遗言方法,只需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即收效能。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陷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扫除真实性的置疑。录音遗言类似于代书遗言,都是见证人在场参加制造遗言,并加以证明。进程较为揭露,需注定见证人应与遗产无相关,年岁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这些遗言均依据时刻先后来确认终究效能。
经过以上事例咱们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自书遗言在没有签字的状况下的法令效能是怎么的,为了削减不必要的费事,其实,被承继人应该在立遗言的时分就处理好这些问题,当然,假如真呈现文中的问题,处理不了的状况,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自书遗言无签字有用吗
自书遗言无遗言人的签名是无效的。
我国《承继法》第十七条第2款: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从法令条款中,不难看出:签名是自书遗言有用的必要条件。所以,自书遗言无签名的是无效遗言。
【案情介绍】
70多岁的老李留下一份自书遗言。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婚后,两人生育了小女儿阿欣,大女儿阿兰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阿兰合不来,14岁开端,阿兰就与奶奶寓居日子,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高楼。阿兰说,到了2000年,父亲老李和陆某由于小事常常争持。老李身患多种疾病,常常住院,就靠阿兰尽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顾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书遗言一份,指定由阿兰承继那栋自建高楼中归于他的比例。为了表明慎重,老李在遗言上盖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现已74岁高龄的老李,无法持续忍耐陆某的冷酷,向法院申述离婚,并要求切割该套房子。在该案二审期间,老李因病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逝世。
老李逝世后,阿兰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言,搬到了归于父亲的那栋高楼寓居。此刻,陆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们对阿兰出示的遗言提出质疑。本来该遗言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陆某以为该遗言是阿兰假造的,2013年头,陆某将阿兰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断定该遗言无效,从头切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阿欣一切,依照承继比例,她乐意支交给阿兰5.1万元的补偿款。
【案子审理和裁判】
上一年年末,法院揭露审理该案。法庭上,阿兰手中这份遗言,是否为老李自己所写,两边打开激辩。为了验证该遗言笔迹的真实性,陆某和阿兰别离托付两所不同判定组织进行判定,两份判定成果竟截然相反。阿兰托付的判定组织确认,遗言为李某亲笔所写,而陆某托付的判定组织确认,遗言的笔迹非老李笔迹。而阿欣以为,遗言落款处没有老李签名,仅盖有老李私家印章,不足以证明遗言的真实性。阿兰还向法院提出申请,对遗言笔迹及老李个人私章印鉴从头进行判定。经法院托付从头判定,广西金桂司法判定中心确认:《遗言》上的笔迹确为老李亲笔所写,落款处的印章与阿兰供给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与老李1991年签定的一份合同书中所盖的私章不一致。对该份新判定,法院以为,新的判定定见是依据各方当事人质证后,一起选定的判定资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程序合法,因而判定成果予以采用。法院确认《遗言》上笔迹为老李所写。依据《承继法》第17条第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该案中,老李尽管自书遗言全部内容,记明晰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言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替代签名的,不符合法令规则的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不发生自书遗言的法令效能,因而,该份遗言无效。
终究,法院确认,该套房子归于老李和陆某的夫妻一起财产,房子的一半比例归陆某一切。其他一半,再由陆某、阿欣、阿兰平分。房子归陆某一切,陆某依照承继比例,应补偿给阿兰和阿欣5万元。陆某自愿补偿给阿兰5.1万元,法院允许。现在,该判定现已收效。
【分析】
遗言有用才干防止纷争。
分明是立遗言人自书的遗言,就由于没有签名而无效。许多人在立遗言时不行谨慎,往往导致所立遗言无效。只需有用的遗言,才干防止纷争。法定的遗言方法有口头遗言、自书遗言、录音遗言、代书遗言、公证遗言等5种。这些遗言中,公证遗言效能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言效能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殆时刻。现在,自书遗言是最基本的遗言方法,只需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即收效能。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陷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扫除真实性的置疑。录音遗言类似于代书遗言,都是见证人在场参加制造遗言,并加以证明。进程较为揭露,需注定见证人应与遗产无相关,年岁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这些遗言均依据时刻先后来确认终究效能。
经过以上事例咱们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自书遗言在没有签字的状况下的法令效能是怎么的,为了削减不必要的费事,其实,被承继人应该在立遗言的时分就处理好这些问题,当然,假如真呈现文中的问题,处理不了的状况,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