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异同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23:44
在管帐实务中,管帐人员经常会进行视同出售事务的账务处理,可是管帐与税法上对视同出售行为却有着不同的规则,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这方面的异同,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以下八种状况视同出售货品
(一)货品交给别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其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四)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二、管帐处理——以上八种视同出售状况的管帐处理
(一)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出售代销货品;
依据新企业管帐准则的有关规则,选用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代销产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选用视同买断方法托付代销产品的,按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条件承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法
假如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清晰标明,受托方在获得代销产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托付方无关,那么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产品买卖,与托付方直接出售产品给受托方没有本质差异。在契合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条件时,托付方应承认相关出售产品收入。
假如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清晰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产品售出时能够将产品退回给托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产品呈现亏本时能够要求托付方补偿,那么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不承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按实践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承认本企业的出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法
在这种代销方法下,托付方应在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
例如,A企业托付B企业出售甲产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l00元,该产品本钱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l6%.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出售10件。
(假定1)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能够将没有代销出去的产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践出售时每件价格120元。
(假定2)A企业按价格的10%向B企业付出手续费。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A企业视同买断方法A企业收取手续费方法
(1)A企业将甲产品交给B企业时
借:宣布产品 6000
贷:库存产品 6000
(1)A企业将甲产品交给B企业时
借:宣布产品 6000
贷:库存产品 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60
贷:主运营务收入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借:主运营务本钱 600
贷:宣布产品 6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60
贷:主运营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借:主运营务本钱 600
贷:宣布产品 600
借:出售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l l60
贷:应收账款 l l6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应收账款 106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B企业视同买断方法B企业收取手续费方法
(1)收到甲产品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
(1)收到甲产品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392
贷:主运营务收入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
借:主运营务本钱1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1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
贷:敷衍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3)按合同协议价将金钱交给A企业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款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贷:敷衍账款 1160
借:敷衍账款 1160
贷:银行存款1160
(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敷衍账款 160
借: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 1000
付出货款并核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敷衍账款 1160
贷:银行存款 1060
主运营务收入 100
从上述例题能够看出,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出售代销产品,受托方出售产品不承认收入,也不结转本钱,只将收取的手续费承认主运营务收入,与税法有差异。
(二)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其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设有两个以上组织(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移交给其他组织用于出售,应当视同出售,按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这种视同出售行为称作异地出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假如受货组织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差异不同状况核算,并分别向总组织所在地或分支组织所在地交交税款。”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法收取货款增值税交税地址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则:“交税人以总组织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经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组织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则的受货组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景象之一的,其获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组织所在地交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异地出售视同出售需契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组织交纳增值税。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契合这两个条件,也一起承认收入。
(三)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1、债款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如,蓝天公司欠白云公司购货款800 000元。经洽谈,蓝天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款,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 000元,实践本钱为400 000元,未计提存货贬价预备。两公司均为一般交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6%。白云公司对应收蓝天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预备,承受蓝天公司以产品偿还债款时,将该产品作为产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依据上述材料,蓝天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敷衍账款——白云公司 80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 000
运营外收入——债款重组利得 104 000
借:主运营务本钱 400 000
贷:库存产品 400 000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此类视同出售事务首要包含将自产或购入的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或用于奉送、资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事务是一种内部结转联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则核算销项税额,按本钱结转,不承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7号——非钱银性财物买卖》规则:换出财物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出售处理。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换出财物依照公允价值承认出售收入,一起结转本钱。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产品A产品、B产品交流乙公司原材料,两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产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付出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材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产品:账面本钱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贬价预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本钱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流具有商业本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 2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8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1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8 000
银行存款 450 000
借:主运营务本钱 2 200 000
贷:库存产品 2 200 000
借:存货贬价预备 400 000
贷:主运营务本钱 400 000
乙公司:
借:库存产品 1 876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8 000
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其他事务收入 2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 000
借:其他事务本钱 2 065 000
贷:原材料 2 065 000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借:敷衍股利
贷:主运营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运营务本钱
贷:库存产品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敷衍员工薪酬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个人消费:
⑴决议发放福利时
借:出产本钱(管理费用)
贷:敷衍员工薪酬
⑵实践发放福利时
借:敷衍员工薪酬
贷:主运营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运营务本钱
贷:库存产品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运营外开销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献时不承认收入,其他几种状况均应承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作改动,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本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
(一)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
(三)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
(四)将财物在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之间搬运;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确认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
(二)用于外交应付;
(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献;
(六)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依据以上规则咱们能够看出,将货品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出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以下八种状况视同出售货品
(一)货品交给别人代销;
(二)出售代销货品;
(三)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其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四)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二、管帐处理——以上八种视同出售状况的管帐处理
(一)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出售代销货品;
依据新企业管帐准则的有关规则,选用付出手续费方法托付代销产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选用视同买断方法托付代销产品的,按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条件承认收入。
(1)视同买断方法
假如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清晰标明,受托方在获得代销产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托付方无关,那么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产品买卖,与托付方直接出售产品给受托方没有本质差异。在契合出售产品收入承认条件时,托付方应承认相关出售产品收入。
假如托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清晰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产品售出时能够将产品退回给托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产品呈现亏本时能够要求托付方补偿,那么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不承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按实践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承认本企业的出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法
在这种代销方法下,托付方应在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并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承认收入。
例如,A企业托付B企业出售甲产品100件,协议价为每件l00元,该产品本钱为每件60元,增值税税率为l6%.A企业收到B企业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出售10件。
(假定1)假定按代销协议,B企业能够将没有代销出去的产品退回给A企业。B企业实践出售时每件价格120元。
(假定2)A企业按价格的10%向B企业付出手续费。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A企业视同买断方法A企业收取手续费方法
(1)A企业将甲产品交给B企业时
借:宣布产品 6000
贷:库存产品 6000
(1)A企业将甲产品交给B企业时
借:宣布产品 6000
贷:库存产品 60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60
贷:主运营务收入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借:主运营务本钱 600
贷:宣布产品 600
(2)A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l l60
贷:主运营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
借:主运营务本钱 600
贷:宣布产品 600
借:出售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l l60
贷:应收账款 l l6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60
贷:应收账款 1060
B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B企业视同买断方法B企业收取手续费方法
(1)收到甲产品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
(1)收到甲产品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 10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392
贷:主运营务收入 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
借:主运营务本钱1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1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60
贷:敷衍账款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
(3)按合同协议价将金钱交给A企业时
借:受托代销产品款 l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
贷:敷衍账款 1160
借:敷衍账款 1160
贷:银行存款1160
(4)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贷:敷衍账款 160
借: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
贷:受托代销产品 1000
付出货款并核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敷衍账款 1160
贷:银行存款 1060
主运营务收入 100
从上述例题能够看出,采纳付出手续费方法出售代销产品,受托方出售产品不承认收入,也不结转本钱,只将收取的手续费承认主运营务收入,与税法有差异。
(二)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其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设有两个以上组织(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移交给其他组织用于出售,应当视同出售,按规则核算交纳增值税。”这种视同出售行为称作异地出售。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假如受货组织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差异不同状况核算,并分别向总组织所在地或分支组织所在地交交税款。”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法收取货款增值税交税地址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则:“交税人以总组织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经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组织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则的受货组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景象之一的,其获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组织所在地交纳增值税。”
从以上规则能够看出,异地出售视同出售需契合两个条件: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否则由总组织交纳增值税。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契合这两个条件,也一起承认收入。
(三)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1、债款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例如,蓝天公司欠白云公司购货款800 000元。经洽谈,蓝天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款,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即计税价格)为600 000元,实践本钱为400 000元,未计提存货贬价预备。两公司均为一般交税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6%。白云公司对应收蓝天公司货款未计提坏账预备,承受蓝天公司以产品偿还债款时,将该产品作为产品入库。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依据上述材料,蓝天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敷衍账款——白云公司 800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 000
运营外收入——债款重组利得 104 000
借:主运营务本钱 400 000
贷:库存产品 400 000
2、自产自用的内部结转
此类视同出售事务首要包含将自产或购入的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出产组织、供给劳务或用于奉送、资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事务是一种内部结转联系,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按规则核算销项税额,按本钱结转,不承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运营者;
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7号——非钱银性财物买卖》规则:换出财物为存货的,应当视同出售处理。依据《企业管帐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则:换出财物依照公允价值承认出售收入,一起结转本钱。
例如,甲公司以库存产品A产品、B产品交流乙公司原材料,两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产品核算。甲公司另向乙公司付出补价45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6%,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有关材料如下:
甲公司换出:库存产品:账面本钱220万元,已计提存货贬价预备40万元,公允价值180万元;
乙公司换出:原材料:账面本钱206.50万元,公允价值225万元。
假定该项交流具有商业本质。
甲公司:
借:原材料 2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8 000
贷:主运营务收入 1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8 000
银行存款 450 000
借:主运营务本钱 2 200 000
贷:库存产品 2 200 000
借:存货贬价预备 400 000
贷:主运营务本钱 400 000
乙公司:
借:库存产品 1 876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8 000
银行存款 450 000
贷:其他事务收入 2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0 000
借:其他事务本钱 2 065 000
贷:原材料 2 065 000
(五)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
借:敷衍股利
贷:主运营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运营务本钱
贷:库存产品
(六)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敷衍员工薪酬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个人消费:
⑴决议发放福利时
借:出产本钱(管理费用)
贷:敷衍员工薪酬
⑵实践发放福利时
借:敷衍员工薪酬
贷:主运营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运营务本钱
贷:库存产品
(七)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
账务处理如下:
借:运营外开销
贷:库存产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和对外捐献时不承认收入,其他几种状况均应承认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权属没有发作改动,就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规则:企业发作下列景象的处置财物,除将财物搬运至境外以外,因为财物一切权属在方式和本质上均不发作改动,可作为内部处置财物,不视同出售承认收入,相关财物的计税根底连续核算。
(一)将财物用于出产、制作、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动财物形状、结构或功能;
(三)改动财物用处(如,自建产品房转为自用或运营);
(四)将财物在总组织及其分支组织之间搬运;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景象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确认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出售;
(二)用于外交应付;
(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献;
(六)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
依据以上规则咱们能够看出,将货品用于(3)、(4)和(7)的集体福利不视同出售,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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